圖為庭審現場。 趙宏飛 攝
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在6月3日至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袁某健、袁某浩、袁某、李某華等30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於6月7日12時結束庭審並當庭宣判。
據悉,該案是西寧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影響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案情復雜,共有30名被告人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13項罪名,犯罪事實多達58起,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
圖為庭審現場。 趙宏飛 攝
法庭依法對被告人袁某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舋滋事罪等12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袁某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舋滋事罪等12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袁某、袁某心、李某華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別依照其在組織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11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佔36.6%。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5年起,袁某健、袁某浩等人先后成立江蘇淮海建設集團青海豐程建設有限公司、青海居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過挂靠有建筑資質的公司承攬工程,期間拉攏收留袁某、袁某心等親屬同鄉到公司工作,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安隊隊長等職務,又先后招募李某華、劉某軍等人到公司任職。
圖為庭審現場。 趙宏飛 攝
在袁某健、袁某浩的組織、領導下,其公司在無建筑資質、無專業施工隊伍的情形下採取串通投標等手段,獲取總中標價3.4億余元的工程項目,嚴重擾亂青海建筑工程領域秩序,且在無法保証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取惡意拖延工期、霸佔工地、勒索撤場費等手段,給工程發包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袁氏兄弟及其組織成員以暴力為后盾“以黑護商”,排擠打擊競爭對手,並採取向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等方式騙取貸款,還通過敲詐勒索、虛假訴訟、惡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員工工資等違法犯罪手段聚斂錢財,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供家族成員肆意揮霍及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同時為在違法犯罪活動中受傷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向被害人出資“和解”,幫助組織成員逃避司法打擊等,逐漸演變為以袁某健、袁某浩為組織、領導者﹔以袁某、李某華、袁某心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唐某年、劉某軍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以合法注冊的企業為依托,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形成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二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明知居易公司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並接受其領導和管理,亦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做出前述判決。(魯丹陽 趙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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