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以返還

2020年05月20日08: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最高法: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以返還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一些未成年人借網課“打賞”主播,引起社會關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9日發布的一份司法意見明確指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網絡直播平台“打賞”,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法院應予支持。

這份《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二)》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金融合同、醫療保險和企業破產等案件類型,提出23條具體審理意見。

近年來,中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發展迅猛,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台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最高法方面解釋,《指導意見(二)》對於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網絡直播平台“打賞”作出的規定,包括兩層意思。在適用對象方面,本條規定雖然以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在支出款項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採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

針對明顯受到疫情影響、無法進行人員聚集的線下培訓,《指導意見(二)》規定,線下培訓在疫情期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達到培訓目的,法院不得判令解除合同。

相應地,對線下培訓內容通過線上培訓方式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實際情況表明不宜進行線上培訓的,以及具有時限性要求的培訓合同,變更培訓期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院可以判決解除合同。

“及時制定司法政策,統一涉疫情糾紛案件處理的裁判尺度,引導和穩定社會對司法的合理預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當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4月20日,最高法已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張素)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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