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對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上訴一案,及上訴人張某明、張某與被上訴人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毛某明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江西高院供圖
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案件18日迎來二審宣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對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上訴一案,及上訴人張某明、張某與被上訴人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毛某明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4時左右,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攜帶電鑽、岩釘、鐵錘、繩索等工具到達世界自然遺產地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巨蟒出山”岩柱體(又稱巨蟒峰)底部。
5月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江西高院供圖
張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張某在下面拉住繩索保護張某明的安全。在攀爬過程中,張某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岩釘,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岩體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岩釘打入孔內,用扳手擰緊,然后在岩釘上布繩索。張某明通過這種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頂部。之后,毛某明、張某沿著張某明布好的繩索分別攀爬到巨蟒峰頂部。三人被發現后,被帶到警方。經現場勘查,張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
經專家論証,三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跡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刑事案件中,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判處張某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明、毛某明、張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人民幣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賠償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支付的專家費15萬元。
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案件5月18日迎來二審宣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江西高院供圖
一審宣判后,張某明不服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張某明、張某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經過審理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跡。巨蟒峰地質遺跡點是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對巨蟒峰造成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節所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張某明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無罪等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對三被告人的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被告人張某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江西高院經過審理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即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採用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一審法院參照《評估報告》結論,綜合考慮本案的法律、社會、經濟因素,依法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0萬元並無不當。張某明、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該案是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王倩 記者 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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