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產假、設育兒假……職場媽媽迎來這些福利

2020年05月10日10: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延長產假、設育兒假……職場媽媽迎來這些福利

   近年來,一些國際機構發布的數據都顯示,中國女性勞動參與率遠超全球平均水平。生育、帶娃的同時又要兼顧事業,對每一位中國職場女性來說都是巨大的挑戰。

  延長產假、設立育兒假、延長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近年來,政府層面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為職場媽媽們保駕護航。

  資料圖:孕婦在家屬的陪同下,在產科門診前排隊測量血壓。 趙曉 攝

  延長產假:部分地區可休至嬰兒滿一周歲

  近年來,在職場媽媽中,“產假不夠用”的呼聲高漲。如何滿足她們的這一迫切需求,成為各地關注的一項重要民生議題。

  國家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來,各地普遍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產假的計算方式調整為“國家規定假期98天+生育獎勵假”。部分地區陸續將產假時間增加至128天或158天。

  而在一些地區,又在此基礎上進行延長,女性生育后最多可休至孩子滿一周歲。

  例如,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辦公室就下發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根據上述《意見》,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另外,早在2016年,重慶就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照不低於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但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資料圖:地鐵公共母嬰室。 向一鵬 攝

  延長生育津貼發放天數 調整生育醫療費待遇

  生育津貼的發放也關系到職場媽媽的切身利益。近期,部分地區就調整了生育津貼的發放天數,惠及女性。

  今年5月1日起,《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施行。《條例》延長了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規定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於128天,生育津貼按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

  而北京市自5月1日起調整了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准。此次主要調整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計劃生育手術等項目。

  其中,產前檢查支付標准由原來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住院分娩順產支付標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宮產支付標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支付標准調整25項,如門診人工流產手術項目支付標准由270元提高到770元。

  但北京的這次調整不增加單位和個人繳費負擔,單位生育保險繼續按照0.8%費率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個人仍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資料圖:廣西桂林市龍勝各族自治縣民族體育館,孩子們和家長在表演親子操。中新社記者 潘志祥 攝

  設立育兒假,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彈性工時

  很多職場女性生育后難以兼顧育兒和工作。為應對這一難題,不少地區的“育兒假”應運而生。

  例如,2019年11月起,《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實施。

  上述《條例》中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確,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另外,今年3月,廣東省發布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要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首先是全面落實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實產假、配偶陪產假等政策,積極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

  值得一提的是,該文件中還涉及到“彈性工時”的問題。

  《意見》強調,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並為其提供信息服務、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

  資料圖。楊華峰 攝

  保胎、備孕也可享受這些待遇

  在各地出台的規定中,不少地方對女職工“四期”保護進行了更細化規定。

  例如,江蘇、河南等地出台的規定中就將“保胎假”列入其中。

  江蘇規定,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証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間的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80%。

  此外,對於備孕階段的女職工,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河南則明確,對於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除了上述兩地,還有省份也提出了對備孕階段女職工的保護。

  例如,陝西規定,對有兩次以上流產史、現無子女且准備生育的女職工,不適合在原工作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提出申請后,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証明,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給女職工調整適當工作崗位。(張尼)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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