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山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公布近年來審理過的勞動爭議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據西山法院勞動及醫療團隊負責人吳嫻介紹,此次通報的十個典型案例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施行以來,西山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精選出來的。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讓普通勞動者、企業學法知法懂法,通過案例指導勞動者合法維權、高效維權,積極化解糾紛,同時也是告訴企業如何規范用工,隻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法律亦會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企業因停工停產可能會導致工資遲延發放、未足額發放、甚至不能發放,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從而引發勞動糾紛。西山法院將依法、高效、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糾紛,營造良好的用工環境,依法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西山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1、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基本案情:2015年3月,郭某駕駛A公司的旅游客車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碰撞,造成郭某當場死亡。2016年9月,郭某的妻子張某向人社局提出對郭某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因此,張某經過勞動仲裁后,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鄧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院認為:張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有二:一是郭某的死亡已被相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二是A公司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張某的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導致郭某的死亡是否成立工傷未經行政部門認定,故張某據此要求A公司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2、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怎麼辦?
基本案情:王某於2007年6月從A單位正常退休,A單位自2012年12月起開始欠繳醫療保險費。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間,王某因病多次就診產生醫療費合計4813.17元。另查明,王某2012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間的繳費基數為2657.16元,醫保劃賬金額為4813.17元。現王某起訴要求A單位賠償因欠繳醫療保險費造成的損失4813.17元。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間,王某個人醫保劃賬金額共計2544.53元。
法院認為:A單位欠繳醫保費用的行為應視為其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行為,雙方因此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范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A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是導致王某醫保卡不能使用的直接原因,故王某在此期間產生的醫療費損失應由A單位承擔。根據《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以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間,王某個人醫療帳戶應劃入2544.53元。該筆本可用於支付王某門診醫療費的款項因A單位欠繳醫保費用而未能正常使用,造成王某自行承擔了上述期間的全部門診醫療費,客觀上造成其損失,故A單位應向王某賠償醫療費損失2544.53元。
3、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如何破解?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王某進入A公司工作,A公司沒有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購買相關社會保險。2017年7月28日,A公司組織召開部門培訓會議,會上王某按照A公司提供的“辭職申請模板”抄寫一份《辭職申請》,其中表述為:“現因個人原因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並於2017年8月1日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8月3日,王某向A公司提交《解除勞動關系聲明》,其中明確要求與A公司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理由為A公司多年來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購買社會保險,已經嚴重違反國家勞動法,且A公司2017年7月28日晚在公司會議室強迫其寫辭職申請。現王某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雖然王某向A公司提交了以個人原因為由的辭職申請,但該辭職申請系在A公司主動提供模板以供王某全文抄寫的情況下形成。王某已於2017年8月3日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明顯與上述辭職申請的內容相悖。此外,相較於王某來說,A公司在相關法律事務知識、勞動權利義務、信息及經驗上具有明顯的優勢,也沒有証據証明A公司提供辭職申請模板供王某抄寫前向其告知過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故王某按照A公司提供模板抄寫的辭職申請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因雙方在庭審中一致確認勞動關系已於2017年8月解除,故A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其在職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4、個人承包經營者違法招用勞動者造成損害誰擔責任?
基本案情:B公司將某服務區加氣站項目發包給A公司承包。2016年11月,B公司陸續向A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之后李某陸續向B公司申請支付工程費用、農民工工資、材料款等費用。2017年5月,A公司出具付款協議書,其中載明經A公司代表人李某同意,由B公司支付管理員袁某工資共計5.7萬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袁某及李某等在該份協議書上簽字。現袁某起訴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欠付工資。
法院認為:由於李某作為個人未取得相關資質,故A公司與李某之間的轉包系違法轉包。對於袁某的工資報酬,應由作為發包人的A公司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單位可以要求父母為子女提供擔保嗎?
案情簡介:劉某與A公司於2008年7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7月,劉某、A公司與劉某的母親陳某簽訂《培訓合同》,其中約定A公司委派劉某參加培訓,對劉某培訓期間實際發生的培訓費用承擔全額報銷責任﹔完成培訓后,劉某承諾在A公司應有最低服務期限﹔劉某的母親陳某作為經濟擔保人對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12年10月,劉某完成了上述培訓。2017年4月至8月,A公司以劉某休假結束后未返崗等理由向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現A公司起訴要求劉某返還培訓費用,並要求劉某的母親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劉某、A公司與第三人陳某簽訂的《培訓合同》約定由第三人陳某為劉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約定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故第三人陳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責任。
6、吃空餉構成勞動關系嗎?
基本案情:2001年1月至2011年1月,葛某與A公司簽訂多份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在上述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於此同時,葛某於2001年1月向A公司出具《保証書》,載明其工作關系挂靠到A公司,A公司不必安排工作崗位,葛某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會會員費﹔葛某不參與A公司的各種福利待遇分配﹔葛某在外發生傷亡時由其丈夫負責承擔各種費用,與公司無關。此外,葛某與A公司於2001年、2002年以及2005年至2009年期間,分別簽訂《待崗協議書》,約定由葛某提出待崗,待崗期間由葛某承擔社會保險費用。2018年1月,葛某與A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雙方於2011年1月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於2017年11月解除,A公司同意向葛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10271.9元。故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最核心的特點是從屬性,即勞動者在組織上、經濟上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關系,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一員,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制度,提供勞動,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葛某與A公司雖然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勞動合同並未實際履行,葛某未實際提供過勞動,A公司亦未向葛某支付工資。葛某自己出具的《保証書》亦明確其工作關系是挂靠到A公司,A 公司不必安排其工作,其不參與各種福利待遇分配等,從該保証書的內容來看,亦說明葛某與A公司之間並未建立實質性的勞動關系,葛某基於勞動關系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基礎,不予支持。
7、法院能處理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嗎?
基本案情:1999年8月,楊某到A單位工作,於2002年2月離開A單位。2010年3月、2012年2月,楊某與B單位分別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2月。之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4月,楊某與B單位協商一致確定勞動關系於2016年4月解除並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現楊某起訴要求A、B單位共同為其補繳1996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間的養老、醫療保險費。
裁判觀點:是否准許補繳社會保險,系行政部門的職能范圍,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故法院對此不予處理。
8、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嗎?
基本案情:夏某於2012年參加戶籍所在地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2012年至2017年每年繳費100元。2018年7月,年滿55周歲的夏某與A公司簽訂《勞務協議》,約定夏某為A公司提供道路清掃服務,A公司每月支付夏某勞務費1670元﹔A公司為夏某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用於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2018年8月6日,黃某駕駛貨車行駛至夏某提供道路清掃服務的路段時,與夏某相碰撞,致夏某倒地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夏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不認定為勞動關系。
9、任何人都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嗎?
基本案情:宗某於2013年4月入職A公司,於2018年5月離職,離職前的崗位為綜合管理員。綜合管理員的職務說明書載明該崗位的職責為:負責分管項目員工入離職、崗位異動、薪酬調整、勞動合同簽訂、社保參保、用工信息資料錄入等相關手續,保管、更新員工檔案資料……。2018年7月,A公司申請進行証據保全,通過郵件往來顯示2017年6月宗某向上級負責人轉發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並最終獲得A公司負責人同意﹔上述文件打開后顯示為“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其中包括宗某本人的勞動合同。現宗某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40000元。
法院認為:宗某的崗位職責包括勞動合同簽訂以及員工檔案保管、更新等內容,說明宗某自身勞動合同的簽訂等事宜即應由其本人負責辦理。從郵件往來顯示,宗某已於2017年6月向其上級轉發了包括其本人在內的多位工作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審批表文件,並獲得上級領導批准,由此說明宗某已按照其工作職責要求辦理了相關員工的勞動合同續簽手續,且其本人的勞動合同期限也續簽至無固定期限。雖然A公司在庭審中未能提交其與宗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但宗某已經為其管理的相關員工包括其本人在內辦理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手續並報送領導審批,且宗某確實存在未按公司規章制度將員工檔案等資料整理歸檔的問題,故以上証據能夠証實A公司已與宗某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無固定期限的事實,故宗某的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依法無據,不予支持。
10、你了解勞務派遣的用工制度嗎?
基本案情:2015年2月,韓某經A公司派遣至B公司從事高速公路標識標牌的安裝及維護工作,工作期間的工資由B公司按每月2950元支付。2015年12月某日下午,韓某在工作過程中被吊車所吊物品倒塌砸傷,后被送到醫院救治。后經人社局認定,韓某受傷屬於工傷。現韓某起訴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裁判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A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同時,根據前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B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及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的相關義務,但B公司並未舉証說明其已經履行上述義務,故根據前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於韓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所產生的損失,B公司應當與A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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