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檢察機關已辦理222件涉疫情防控案件 典型案例發布

2020年04月14日09:56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人民網昆明4月14日電 (薛丹)4月13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一批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截至4月10日,雲南省檢察機關辦理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共222件264人,有效震懾了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大局穩定。

在222件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中,刑事案件共205件246人﹔行政案件共17件18人﹔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調查)共180件212人﹔移送審查逮捕共59件76人,批准逮捕共47件59人,不批准逮捕12人﹔移送審查起訴共50件60人,其中23件26人已提起公訴,1件1人附條件不起訴﹔一審判決共10件10人﹔雲南省檢察院挂牌督辦案件共3件4人。

檢察機關通過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証、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各個環節准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查明案件事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及辯護人執業權利的基礎上,依法快捕快訴,提高了辦案效率。

典型案例一:馬某某故意殺人案

紅河州紅河縣石頭寨鄉根據上級安排,在該鄉麼索村委會通往阿扎河鄉洛孟村委會之間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點,開展疫情防控和監測工作,對往來車輛及人員進行信息登記、監測和防疫宣傳。

2020年2月5日13時40分,被告人馬某某駕駛車輛載人途經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時即被卡點工作人員勸阻及登記相關信息,但其仍繼續駕車通過。

2月6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又駕車載馬某龍(另案處理)等人來到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到洛孟村委會洛瑪村村民馬某光(另案處理)家中吃飯喝酒。之后被告人馬某某駕駛車輛拉載共同聚餐的馬某龍等人准備到馬某龍家KTV唱歌。

當日18時20分許,當車行至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時,馬某龍下車搬除卡點路障並與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某因對卡點工作人員張某某(紅河縣財政局下派扶貧干部,歿年39歲)持手機拍攝取証的行為不滿,遂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張某某胸腹部連續捅刺,又向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李某某(紅河縣石頭寨鄉干部,歿年50歲)腹部捅刺,張某某、李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系因被單刃銳器刺擊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臟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因被單刃銳器刺擊腹部致肝臟破裂出血死亡。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發生后,省檢察院高度重視,將本案列為挂牌督辦案件,省、州、縣三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於案發當天同步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証。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2月12日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決定對其批准逮捕,同年2月18日以馬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辦案期間,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各項訴訟權利告知,向犯罪嫌疑人全面細致地進行了認罪認罰的有關宣講,並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各項執業權利。在案件開庭時,公訴人依法指控馬某某的犯罪事實並提出量刑建議,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並當庭宣判,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典型案例二:張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5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微信群“河口信息”裡發布售賣口罩消息,被害人李某某因需要口罩於同日添加被告人張某某的微信號並咨詢口罩價格等相關情況,雙方約定由張某某以人民幣7500元的價格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一件(2500個)口罩。

當日19時20分,李某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張某某支付人民幣5000元定金。2020年2月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領取了李某某的5000元定金后把李某某拉進黑名單。

河口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2020年2月10日,河口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証。

2月14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河口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在前期介入偵查、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日內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進行訊問、在值班律師在場見証和幫助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工作,后於當日以張某某構成詐騙罪向河口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且提出精准量刑建議,並依法建議河口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河口縣人民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並當庭宣判。該案是雲南省首例判決的涉疫情刑事案件,雲南多家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三:崔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6日,曲靖市宣威市寶山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成立集鎮市場管理及人員勸返組,對集鎮的來往群眾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及對未佩戴口罩人員進行勸返。

2月8日15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進入寶山鎮富民街集市,勸返組執勤工作人員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對崔某某進行勸返時,崔某某不予配合並與執勤人員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崔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裁紙刀將周某某的頭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劃傷。

2020年2月9日,經宣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宣威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崔某某涉嫌尋舋滋事罪將案件移送宣威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月17日,宣威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改變了偵查機關的定性,認為本案中崔某某的行為對象是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成立的集鎮市場管理及人員勸返組的工作人員,該組織系當地鎮政府臨時成立的機構,在組成人員中有公務員及工勤人員。崔某某手持裁紙刀將周某某的頭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劃傷,兩名被害人一人為公務員,另一人為工勤人員,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月20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將本案移送宣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月21日,在宣威市人民檢察院主持下,由律師見証崔某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宣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於2月24日以崔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議。宣威市人民法院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並當庭宣判。

典型案例四:徐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騎電動車經過彌勒市彌陽鎮吉山社區吉山二組村口時,故意不配合在此檢查卡點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陳某某掃碼登記工作,並對陳某某進行辱罵后發生爭執,爭執中動手將陳某某的眼鏡打落在地,得知情況及時趕來的工作人員叫人將徐某某勸回家中,徐某某又和其兄弟徐某林等人返回現場,再次對陳某某進行辱罵,現場工作人員勸阻徐某某無效后將情況報告上級。

隨后,彌陽鎮領導帶領應急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者某某等人到達現場,勸說徐某某離開現場。在勸離過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經鑒定,被害人者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徐某某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2.96mg/100ml血。

彌勒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2月18日,彌勒市人民檢察院應彌勒市公安局邀請提前介入本案,經審查后認為本案已涉嫌犯罪,彌勒市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2月19日,彌勒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2月21日,彌勒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彌陽鎮應急服務中心是經政府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當天由於徐某某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現場工作人員向上級部門報告后,由彌陽鎮副鎮長帶領應急服務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在工作人員者某某對徐某某勸離過程中,被徐某某持刀捅刺致輕微傷。檢察機關以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3月4日,彌勒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彌勒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月9日,彌勒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並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徐某某,經值班律師對徐某某提供法律幫助,徐某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彌勒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向彌勒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彌勒市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並當庭宣判。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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