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加強規范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2020年04月08日08:30  來源:昆明日報
 
原標題:明確“8個受理” “5個不受理”

日前印發的《昆明市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各類市場主體投訴舉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受理、辦理、責任追究等事項予以規范,明確了“8個受理”和“5個不受理”。

《暫行辦法》對受理與不予受理范圍加以明確。受理范圍包括8個方面: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實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變通﹔“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規履職,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對符合法定條件且申報資料准備齊全的行政許可、政務服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不按規定提供行政審批服務、兌現辦理承諾,讓企業重復跑,多頭跑﹔不履行服務承諾、執行公務不文明、工作作風生硬、態度蠻橫粗暴﹔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敷衍塞責、效率低下,給企業造成工作延誤或損失﹔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難﹔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不受理范圍包括5個方面:匿名投訴舉報的﹔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的事實、理由與請求的﹔屬於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的﹔涉及信訪、紀檢監察、行政復議、涉法涉訴等非政務服務范圍的﹔其他不屬於營商環境監督職責范圍的問題。

根據《暫行辦法》,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對於較為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於較復雜的投訴舉報事項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

《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被投訴舉報人存在問題和過錯,造成較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將以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問責﹔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冉光雯 董宇虹)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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