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草案)》:地方立法助力生態文明建設

2020年02月11日09:00  來源:雲南日報
 
原標題:地方立法助力生態文明建設

普達措國家公園風景誘人

滇池濕地建設見成效

《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草案)》,對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專項立法進行統領,在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促進綠色發展等方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是雲南省從地方立法層面高度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舉措。

立法層面高位推動

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並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雲南“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闖出一條跨越式發展的路子來,努力成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譜寫好中國夢的雲南篇章”。今年1月,恰逢農歷春節前夕,習近平總書記再次踏上雲嶺大地,看望慰問各族干部群眾,向全國人民致以新春祝福。在考察調研中,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雲南生態地位重要,有自己的優勢,關鍵是要履行好保護的職責。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雲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定不移走綠色發展道路,努力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採取有力措施,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穩步推進,成效顯著。

在地方立法方面,雲南省近年來陸續出台了《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及時修改完善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條例,對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現行法規規章開展多次清理,這些舉措對推進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制定《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以一部綜合性法規,對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專項立法進行統領,將是雲南省從地方立法層面高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舉措。”省政府副秘書長陳建華在作該《條例(草案)》說明時介紹,盡快制定出台立法對全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建設中國最美麗省份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該《條例(草案)》經過了大量調研、論証工作,在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促進綠色發展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以及多次部門、常委會委員、專家論証會后,《條例(草案)》又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突出全面性延續性促進性

《條例(草案)》共8章6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治理、促進綠色發展、促進社會參與、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從《條例(草案)》的內容來看,重點突出了全面性、延續性和促進性三個方面。

目前國家層面沒有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統一立法,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專項立法很多,《條例(草案)》沒有過多重復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而是力求實現對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的全覆蓋,重點突出相關工作的整體推進和相互協調,在重復發揮立法引領保障作用的同時,較好銜接現行法律法規,並為今后的單項立法留出空間。

《條例(草案)》提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定義是指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建立健全生態文明體系,全面提升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弘揚民族優秀生態文化,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達到全國領先水平。《條例(草案)》還提出,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科學規劃、區域統籌、分類指導、整體推進、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同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工作,建立生態文明聯席會議制度、督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

為保証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各項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條例(草案)》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同時,從優化空間格局、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屬地管理主體責任等方面對政府的規劃管控提出了要求。

在保護和治理方面,《條例(草案)》提出相關制度設計:在雲南省已經開展或者正在開展專項立法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保護、濕地保護等方面做了銜接性規定﹔對雲南省尚未開展專項立法,但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要求的草原保護、耕地保護、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內容在與上位法充分銜接的基礎上,結合全省實際進行適當細化﹔對國家和雲南省均未開展專項立法,但在保護和治理工作中切實需要的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河(湖)長制、垃圾分類等工作根據主管部門意見作出了相對具體的規定。

社會參與共建共享

“《條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過程中,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就‘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出了新要求。我們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對整個草案內容進行了認真梳理,並將中央最新的一些明確要求融入到了相關表述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介紹。

經進一步修改完善,最新的《條例(草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刪除、合並、精簡,同時更加突出促進社會參與、保障群眾權益方面的內容。如,第六條內容增加為“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並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法規,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企業主體責任。”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意見,審議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還增設了“促進社會參與”專章,提出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引導公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意見建議、進行監督﹔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有關部門在決策前應當聽取公眾意見﹔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權對破壞生態環境、損毀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

為更加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思想,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還增加了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生態文明建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以及原住居民的關系,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提升人民群眾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獲得感。

“生態文明建設關乎每一個群眾和子孫后代,立法也要體現出人人有責、共建共享。”省人大法制委負責人表示,目前《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將提請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全體代表審議。

(責編:薛丹、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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