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性侵者付出代價 多地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禁止

2020年01月14日08:3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讓性侵者付出代價 多地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禁止

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又是一個從業禁止的判罰。

2019年6月,吉林省長春市某課后輔導班數學老師張某某在教室內,對年僅11歲的學生彤彤實施了猥褻。彤彤掙扎跑開后,立即告訴了家長,家長隨后向公安機關報警。

2019年11月,長春市寬城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採納了寬城區檢察院從業禁止的建議,禁止被告人張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教育相關的職業。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風險較高,必須要在法律中明確終身禁業的規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苑寧寧認為,目前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從業禁止是針對一般的職業犯罪,往往被運用於企業經營者、工程建設行業、公職人員等。而且,相關規定缺乏配套執行機制,需要在法律中進一步細化。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注意到,2019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對於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禁止其繼續從業。“這一規定的目的,其實就是終身禁業。”

從業禁止降低未成年人被性侵風險

在幾年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禁止,還停留在個別探索的層面。

2016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某民辦中學教師在補課時強制猥褻女學生一案時,依法建議法院判處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的3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成為上海市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

2017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宣判“家教老師強奸、猥褻女學生”一案,對被告人鄒明武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同時宣告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據了解,該案系北京法院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的案件。

最近兩年,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禁止的新聞,開始頻繁出現在媒體報道中。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在2018年至2019年的兩年時間裡,已經有江蘇、廣東、廣西、浙江、四川、福建、吉林、貴州、重慶、湖北等十多個省(區、市)出現了從業禁止的判決。

為什麼需要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宣告從業禁止?

“女童保護”公益項目發起人孫雪梅認為,禁止犯罪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是為了解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比例較高的問題,“美國司法部公開的統計數據顯示,17%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出獄后還會再次犯罪,如果這些人接觸未成年人機會比較大,這一比例還會更高”。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講師劉永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說,研究發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犯罪形態,相當多的性侵兒童犯罪者對兒童有特殊的性癖好,這是其犯罪的動因,且具有成癮性,犯罪者一般都是基於一種嚴重扭曲的人格和變態心理對兒童實施性侵,而且中外司法實務都發現,性侵兒童的罪犯在刑滿釋放后再犯風險一般都比較高。

“在目前針對性侵未成年人刑釋者從業禁止規定缺失的情況下,依據刑法發出‘從業禁止令’,可以降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風險,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劉永廷說。

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應當終身禁業

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三年至五年的禁業規定,對於預防職業犯罪再犯具有積極意義,但對於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力度仍然不夠,細節仍需完善。

劉永廷認為,根據刑法規定,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在刑滿釋放五年之后,依然可以不受限制地進入學校以外的教育培訓機構,依然可以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機會,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從原則上來講,刑法作出禁業規定,是考慮到不能剝奪其終身從事職業這種權利,因為這類人員有回歸社會的問題。但這也意味著,既然有原則,就應當有例外。三年到五年的禁業期限,對於最大程度地預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而言,是遠遠不夠的。”苑寧寧說。

有觀點認為,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進行終身禁業,可能會使犯罪人員在改過自新后無路可走。

在苑寧寧看來,終身禁業僅限制了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機會,並未對其他行業的就業機會進行限制,這與犯罪人員重新回歸社會並不沖突。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平衡社會安全、兒童權益和罪犯權利,“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權利,避免他們受到性侵這種嚴重的傷害,有必要讓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價”。

終身禁業已寫入未保法修訂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終身禁業已經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在職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核查﹔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禁止其繼續從業。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的信息查詢,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禁止具有性侵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的,從事相關行業。無論是前置性的審查,還是對已經錄用人員的篩查,都體現了終身禁業這一立法目的。”苑寧寧說。

要確保終身禁業規定的落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的建立必不可少。

2017年8月25日,上海閔行啟動全國首個特定行業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禁止從業機制。該機制通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強化教師等特定行業入職審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跡人員進入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此外,浙江、廣東等地也已開始探索建立性侵兒童犯罪者數據庫。

對此,苑寧寧指出,這些探索都積累了很好的經驗,但也有局限性,“各地的數據庫並未實現對接和信息共享,這種信息壁壘會產生漏洞和空白,對於流動的性侵犯罪人員可能無法實現有效識別”。

“因此,有必要盡快建立全國性的信息庫,將相關信息整合到一個數據庫當中,實現信息共享,從而在全國范圍內更好地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等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之后,就可以確保信息查詢規定順利落地實施。”苑寧寧說。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的建立已經提上日程。

在2019年8月2日的相關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介紹說,檢察機關將建立全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推動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關行業入職查詢和從業限制制度。

(責編:薛丹、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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