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益訴訟反就業性別歧視值得期待

2020年01月09日10:1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法制日報:用公益訴訟反就業性別歧視值得期待

在受害婦女個人維權渠道不暢、且警示效應不佳時,公益訴訟的及時補位和大范圍發力,更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依法反就業性別歧視的濃厚法治氛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全國婦聯下發《關於建立共同推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合作機制的通知》。通知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中涉嫌的就業性別歧視問題,規定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1月8日《法制日報》)。

由檢察機關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提起公益訴訟,這在我國司法史上還是首次。此舉不僅彰顯了用公益訴訟反就業性別歧視的司法價值取向,而且也意味著今后在反就業性別歧視的法治實踐中,公益訴訟將有更大作為。這讓受就業性別歧視的職場婦女,對用公益訴訟捍衛自身合法權益有了更多期待。

就業性別歧視,簡言之就是在就業中存在的性別偏見。通常情況下,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作為一種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會痼疾,職場中對婦女的性別歧視,既有違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人權,又踩踏了法律紅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婦女享有平等就業權利,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實施就業性別歧視。否則,對婦女實施了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出於錄用婦女可能因其生育、哺乳以及生理等特殊因素會增加用工成本的考量,面對法律關於不得對婦女就業實施性別歧視的嚴肅規定,不少用人單位總是打著崗位要求特殊的幌子,變著法對婦女出台一些與男性不一樣的就業政策。這種變相的性別歧視,不但人為抬高了婦女的就業門檻,也在無形中助長了性別歧視在職場上的進一步蔓延,最終導致法律對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的保障形同虛設。在這種意義上,依法對有違法理的就業性別歧視說“不”,無疑是公平保護婦女就業權利的題中之義。

實事求是地講,現實中不少遭遇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都知道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也有依法討說法的念頭,但往往受取証難和成本精力等因素影響,加之自身訴訟專業知識的缺乏,都不願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同時,由於受害婦女個人依法維權成功的案例僅有個案意義,不可能對用人單位產生廣泛的威懾警示作用,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隻需向勝訴后的個別婦女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受害的婦女如要維權,還須提起訴訟。換言之,受害婦女個人的訴訟維權,還不能形成共案效應,用人單位在對個案承擔法律責任后,完全有可能繼續對沒有提起訴訟的其他受害婦女實施就業性別歧視。在這種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顯然對依法反就業性別歧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相比之下,由具有專業優勢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僅可以解決職場婦女遭遇性別歧視后訴訟維權面臨的諸多掣肘,還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對熱衷搞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產生以儆效尤的警示效應,倒逼其在公益訴訟的高壓威懾下,主動取消性別歧視的花招。可見,以公益訴訟來遏制就業性別歧視,不失為公平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的良方,值得充分肯定。

歸根結底,依法反就業性別歧視,既有賴於受害婦女的及時果斷維權,也有賴於公益訴訟的發力。特別是在受害婦女個人維權渠道不暢、且警示效應不佳時,公益訴訟的及時補位和大范圍發力,更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依法反就業性別歧視的濃厚法治氛圍。一旦反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形成了常態,有違法理的就業性別歧視,必將在濃濃的法治正能量中無可遁形,進而銷聲匿跡。(張智全)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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