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惹是生非” 主人被判赔偿

2020年06月15日08:15  来源:云南日报
 

【案例】当今社会,有不少群众会饲养各种动物,比如,有些人会养狗用于看家护院,保障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如果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2018年9月4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8月30日7时许,原告李某的母亲发现自家养殖场里饲养的鹅被狗咬死了很多只。

经核查,咬死原告家鹅的狗中,有一只是被告邓某家饲养的。原告李某便要求被告邓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赔偿因其所饲养的狗咬死自己饲养的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无独有偶,2019年7月8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原告潘某诉被告谷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潘某诉称,2019年5月11日21时许,其下班从被告谷某家大门口经过时,被谷某家放养的狗从后面咬伤了左腿。

潘某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各项医疗费用合计2000余元。潘某和谷某双方对赔偿费用未协商一致,原告潘某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谷某赔偿因被其所饲养的狗咬伤而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

【释法】这两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该院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动物的饲养人即被告方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两案的赔偿均已当庭给付。

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还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也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大群众平时在饲养动物时,应管理好所饲养的动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身或饲养的宠物、家禽等遭遇他人喂养的狗等动物袭击,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如用手机拍下现场图片、视频,留下目击证人的证言等,以便日后维权。(查小高)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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