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说“不” 云南启动地方立法

2020年05月19日08:07  来源:云南日报
 

向家庭暴力说“不”,云南启动地方立法。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相关公告,就《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近年来,作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反家庭暴力”日益受到各界关注。其中,立法干预是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此次我省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政府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确定重点防范对象,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下列工作: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加害人,及时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根据家庭暴力情节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进行就医、伤情鉴定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及时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依法予以处理;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人身安全保护是反家暴立法的“重头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单位、学校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学习的活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针对现实情况和扩大被保护群体的需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家庭暴力常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反复性等特点,但造成的恶性后果又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需要强大的法律武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我省启动反家庭暴力专项立法将有力推动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让“清官‘不再’难断家务事”。

目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通过云南人大官网全文公布。根据公告,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信函(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云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650228)、电话(0871-63996667)、电子邮箱(ynrdsjw@163.com)。(记者 瞿姝宁)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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