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禁野”决定的出台,各地立法“禁野”的进程不断加快。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广东、深圳、珠海、天津、福建、湖北、青海、甘肃、重庆、江西、湖南、山西等出台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北京、广西正就修法征求意见。(《新京报》4月11日)
从立法层面上讲,目前这种地方立法“四面开花”的情况并不奇怪。长期以来,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禁野”决定,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客观来说,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禁野”决定,还有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相对抽象,不够具体;二是相对单一,不够全面。第一个方面的不足,其实也是很多国家立法所面对的困境。法律是对习惯经验的凝练和抽象,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概括性,这也决定了,对现象问题而不是个案进行规制的法律,立法语言趋于抽象。第二个方面的不足,则是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禁野”决定,比起一般的国家立法,虽然在速度要素上凸显出来了,但在完备性上还略有距离。也就是说,出台“禁野”决定后,还留下了一些立法“真空地带”。
地方立法有助于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地方立法的一大优势在于“快”。从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禁野”决定至今,也不过1个半月的时间,就有12个“禁野令”地方法出台,速度如此之快,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这也体现了“非常时期须有非常之法”的精神。快速出台的法律,及时填补了国家法律过于抽象所造成的“真空”,也顺应了社会公众的呼声。
地方立法的第二个特点,在于“因地制宜”。各地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惩罚标准,主要分为按动物价值倍数论罚和直接规定具体罚款金额两种。广东、深圳、珠海为前者,针对“食野味”者最高处动物货值30倍罚款,对组织者要求从重处罚;山西、青海、江西等地则直接规定了罚款金额,有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等。前者可以说是“史上最严”,后者则和缓不少。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性,与当地食用野生动物“程度”不无关联,也与经济发展程度休戚相关。
当然,地方立法也有短板。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不够规范统一上。虽然说,在落实“禁野”决定上,地方立法并没有什么差异,但在惩罚标准、人工繁育等关键环节上,还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操作上“此开彼关”“偏重偏轻”“处理不一”,难免予人以不公之观感。如果通过国家立法确立一定处罚幅度,又授权地方立法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罚款标准,恐怕比现在的“史上最严标准”和“万元以下标准”明显落差要好得多。还须留意的是,地方立法解决不了“国家立法”修缮问题。“禁野”决定出台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面临大修,这些都需要国家立法快马加鞭、迅速跟进。(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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