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款担保法院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04月15日08:17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齐某向宋某借款,梁某为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齐某没有还款,宋某将齐某、梁某一同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还借款。近日,法院不仅判决齐某还款,还判决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0日,齐某向宋某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齐某借到宋某现金2.2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1万元,剩余部分分期还款,每月还2000元,到2019年6月全部还清。宋某把借款交给了齐某,梁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借款到期后,齐某未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齐某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诚信履行,齐某应向宋某返还借款2.2万元。梁某作为担保人,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双方对保证期限未明确约定,本案借款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为2019年6月,宋某要求梁某承担责任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梁某应当对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齐某返还宋某借款2.2万元,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释法】很多人对保证没有充分的认识,为了帮助借款人顺利借到款项,经常在合同或者借条中签字,或者与借款人达成保证的相关约定,却没有想到借款人无力偿还或逾期还款时的后果,“好心帮忙”却让自己“背上了债务”。

在案例中,梁某只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双方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期限、范围,视为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宋某起诉时,梁某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做呢?法官建议,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要考量所担保的人是否诚信、交易风险是否可控、自身是否有担保的能力,在担保前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知晓担保作出后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如果担保后出现了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必惊慌,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否能够追偿得到,就要看债务人的诚信程度和履行能力了,这就是担保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如果想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却又担心利益受损,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朱光清)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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