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4月10日10:18  来源:昆明日报
 
原标题:为昆明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增添底气

  在5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版《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除了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旧)居等传统文保单位和项目外,还涵盖了散落在民间的各类历史文化遗迹。

  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昆明文物古迹众多,传统街区与老建筑风貌突出,沉淀了无数丰富多彩、弥足珍贵、极具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如今,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得到了拓展和增补,哪怕是一口古井、一堵围墙也有了申报成为保护对象的资格,这将为昆明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品牌的影响力增添更多底气。

  山水环境和文化线路

  首次被纳入保护对象

  2012年昆明市就施行了《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当时对“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界定范围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较之前相比,从38条增加到46条,优化调整33条、新增11条。其中,新版《条例》拓展和增补了“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条例》第四条明确,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文化线路、历史环境要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此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旧)居、传统地名、古树名木、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新增的保护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梁源原介绍,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新版《条例》增补了“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此次把山水环境、文化线路也纳入《条例》的保护对象,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2018)提出的保护内容,同时也是为了充分体现昆明的地方特色。”梁源原说。

  此外,新版《条例》还新增了“保护名录”章节,明确昆明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那么,其他历史文化遗迹如何申报成为“保护对象”继而入选“保护名录”呢?

  《条例》第十二条给予了答复,并列举出8个具体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按照程序批准公布为市级保护对象:能够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城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当地民族传统风貌特征的村镇;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体现地方自然山水格局、凸显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与历史城镇村聚落密切相关,或者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村生活、主要贸易、交通通道等,对城镇村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线路;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等环境要素;其他需要申报为保护对象的。

  《条例》明确,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市级保护对象,可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障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参与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据晋宁区文管所所长周忠全介绍,晋宁区目前已完成对区级文化保护单位晋城关圣宫、东方庙街李氏民居和挂牌文物上东街38号民居的修缮。但他也坦言,晋城古镇上下西街已投入资金500万元,对7条街区进行道路青石板铺设、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接下来还要保护修缮和利用开发其他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场所,初步预算总投资大,单靠一个区的财政力量很难承担。

  对此,新版《条例》也提出了保障“历史文化保护经费”。第七条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宣传普及、资助、奖励等方面。

  此外,第八条也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同时,《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也指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保护传承意识等公众参与的内容。(王姗)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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