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期,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令人心痛的高空坠物案件。2018年4月11日18时许,9岁的小云和母亲路过昆明市西山区船房老村甲号房,被6楼雨遮底部掉下来的沙灰砸中头部。经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小云此次损伤构成10级伤残。
调解时,甲号房主人曹某提出,小云受伤地点是甲号房与乙号房之间,无法证明沙灰是哪个房屋掉的,责任应由两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小云的父母遂将曹某一家、乙号房主人尹某一家及船房居委会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2611.50元。
船房居委会提出,其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且不具有执法权。事发前,居委会发现安全隐患时,已向房主送达整改通知;事发后,还在两房之间的巷道顶部加装了防护网,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及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现场出警视频看,小云系被建筑物脱落的沙灰致伤。事发时,被告曹某在对船房村甲号房进行管理。曹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已构成自认,明确了该案事发的原因,即船房村甲号房6楼雨遮底部的沙灰脱落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曹某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居委会不负有社区房屋的管理职责,也非法律规定的建筑物侵权责任中的建筑物管理人,因此,不能因居委会对危房发出过整改通知、在案发后加装过防护网等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的事实,而扩大其职责范围,居委会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曹某家几名家庭成员连带赔偿小云人身损害赔偿款79510.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例层出不穷,责任如何认定,一直是实践中解决纷争的难题。
关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已有较为清晰的规定。对于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按照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认定责任,即“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可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认定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查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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