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私自录音还当证据交给法官 一女子被罚款5000元

2020年04月08日08:25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 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原告陈某是一名74岁的老人,其诉称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几年前向他借款,期满后经其多次催要未还。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称陈某在说谎,“担心法官偏袒陈某”,遂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尹某的举动被发现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劝阻,明确告知她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尹某仍未停止录音行为。在法官“如果继续录音就依法对你进行拘留”的警告下,尹某才停止。被责令删除录音时,尹某称自己已删除了录音文件。因当时尹某身边带着婴儿,法警未对其搜身检查。

然而,几天后,陈某某、尹某夫妇再次来到法院,交给法官两样东西:一份文字资料和一张光盘,并称这是在调解时自己录下的“证据”。原来,尹某不仅没删除录音,还复制成光盘,并整理成了文字资料。尹某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属于藐视法庭。

【处罚】 法院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考虑到尹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愿意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对尹某实施拘留处罚,但其尚处于哺乳期,孩子才1岁多,出于对当事人的人文主义关怀,考虑到尹某夫妇认错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写下了悔过书,法官决定暂不对尹某实施拘留。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处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法官表示,在法院开庭或调解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可录音、录像、摄影,如果确有录音录像的需求,需要事先申请,得到法院的允许才能进行。希望每个人都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法院秩序,不要以身试法。(查小高)

(责编:徐前、朱红霞)

推荐阅读

飞向蓝天的“卓玛”(身边的小康故事)  “卓玛,飞机能飞多高啊?”“卓玛你去过哪些城市了?”……每次回家,格茸卓玛仿佛是村里的“明星”。 格茸卓玛的家乡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团结村。这个很多人没有坐过飞机的村子,却走出了一位在飞机上工作的女孩。 作为东航…【详细】

要闻

云南新增19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人民网昆明7月27日电 (符皓)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7月26日0时至24时,云南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9例、无症状感染者3例。确诊病例治愈出院2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2…【详细】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