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尽孝道 老父要回两亩地

法院认为双方系借用关系,儿子应返还土地

2020年04月02日08:31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胡某与胡某某系父子关系,2005年,胡某因年纪大、无劳动能力耕种土地,将位于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大坟塘的旱地1亩和位于大陷塘的旱地1亩,合计2亩土地无偿交给大儿子胡某某耕种。

几十年来,胡某某对父母很少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胡某某不尽孝道,对善后事宜不管不问,丧葬费也分文未出。

老伴去世后,胡某一直都是独自生活,只在建盖新房时与胡某某生活了半年。作为父亲,胡某无法忍受儿子的所作所为,遂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2亩土地。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合同。

该案中,原告胡某作为土地承包方,因无耕种能力而将承包地无偿交给被告胡某某耕种多年,并非法定的承包土地流转方式,双方之间应系借用合同关系。

原告、被告双方系口头约定,且并未约定土地的借用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现被告胡某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经济果木,返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果木处理的必要时间。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胡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为胡某的大坟塘旱地1亩、大陷塘旱地1亩返还给原告胡某。

【释法】父母对儿子有养育之恩,无论土地的归属如何,父子关系不应当因经济利益而割裂。被告胡某某作为原告胡某的儿子,应该尽心尽力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让高龄的父亲安心颐养天年,这是胡某某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利益的交换,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难以弥补的遗憾。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查小高

(责编:徐前、朱红霞)

推荐阅读

飞向蓝天的“卓玛”(身边的小康故事)  “卓玛,飞机能飞多高啊?”“卓玛你去过哪些城市了?”……每次回家,格茸卓玛仿佛是村里的“明星”。 格茸卓玛的家乡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团结村。这个很多人没有坐过飞机的村子,却走出了一位在飞机上工作的女孩。 作为东航…【详细】

要闻

云南新增19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人民网昆明7月27日电 (符皓)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7月26日0时至24时,云南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9例、无症状感染者3例。确诊病例治愈出院2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2…【详细】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