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噪音擾人眠,責任應由誰來擔?
經法院調解,開發商自願採取限期降噪整改措施

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現代住宅在建設時即配套安裝了服務於全體住戶的電梯設備。但電梯運行過程中會產生噪音,噪音過大就可能引發矛盾。近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電梯噪音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件,有力保障了群眾安寧。
王某為某商住一體兩用型公寓小區業主,其臥室與電梯井僅一牆之隔。開發商在臥室內裝了隔音板,但電梯井內及電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減震處理,導致隔音效果較差。王某入住后屢屢遭遇電梯噪音的困擾,給其生活帶來了極大不便。王某多次向小區物業反映問題,但始終未能消除電梯噪音。因電梯產生的噪音明顯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准,且嚴重干擾和影響了生活、工作、學習及身心健康,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停止噪聲污染侵害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及訴訟支出費用。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小區房屋相鄰電梯採取降噪整改措施,使該電梯的運行噪聲在上述房屋內噪聲達到《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准》(GB 22337—2008)的相關要求,晝間不得大於40分貝,夜間22點之后不得大於33分貝,逾期整改每日賠償原告100元損失費,直至整改達到上述標准為止。
法官說法
電梯噪音是指電梯在設計、安裝、使用不合理時產生的人類不需要的聲音。電梯噪聲污染案件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小區共有設施的建設者,承擔著住宅建筑的減振、隔聲等防噪義務,如果電梯在設計、施工環節存在缺陷導致噪音超標,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有責任保障公共設施正常運行且不影響居民生活,若未能及時察覺電梯噪音問題,或者未採取有效降噪措施,同樣要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的困擾是由於臥室與電梯井僅一牆之隔,開發商在臥室內裝了隔音板,但電梯井內及電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減震處理,導致隔音效果較差,因此開發商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的健康權因噪聲污染造成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侵權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住宅電梯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常用工具,在便利出行的同時,安全和噪聲等問題同樣值得關注,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履行自身的維保職責,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准進行施工和日常維護,如有噪聲污染問題,應進行針對性解決,進而實現對噪聲的有效防控,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企業責任,還居民一個安靜祥和的生活環境。(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張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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