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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經營者違約應按約定優惠方案算款(以案說法)

2025年03月27日08:03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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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預付式消費經營者違約應按約定優惠方案算款(以案說法)

  【案情】張某因個人健身需要與某健身公司簽訂健身入會申請表,約定張某在某健身公司處辦理會員卡,業務類型為次卡50次,期限為1年,入會費2000元,同時備注“贈送10次,不退不換”。當日,張某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全部費用。不久后,某健身公司終止提供服務。張某在該健身公司消費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訴請求某健身公司返還剩余健身服務費1600元。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辦理會員卡后,某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內終止服務,應當向張某返還服務費。雙方約定某健身公司提供50次健身服務,另贈送10次服務。在正常履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享受60次服務,應將60次服務而非50次服務作為2000元入會費的合理對價。在經營者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對消費者的保護不應低於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審理法院遂判決某健身公司退還張某會員卡剩余費用1600元。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服務的情況較為常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消費者既能享受購買服務又能享受贈送服務。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消費者有權請求經營者退還剩余預付款。在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時,如果不考慮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將經營者贈送服務排除於經營者義務之外,將導致多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應返還消費者的剩余預付款減少,經營者違約可能獲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在經營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經營者信守合同、誠信經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張天培整理)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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