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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修訂釋放了哪些信號

2024年12月03日08:24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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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科普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此次修訂聚焦科普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強化了社會各界的科普責任,新增“科普人員”一章強調加強科普隊伍建設,旨在通過法治凝聚科普力量,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科普格局。

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理應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當前,我國公民具備科學素質的比例已從2001年的1.44%提升至2023年的14.14%,科學素質快速提升。與此同時,科普工作內容、形式與手段也發生深刻變化。此次科普法時隔22年再修訂,回應這些新形勢新變化,對科普工作作出新的規范和引導,可謂恰逢其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價值。

科普工作具有明顯的“木桶效應”,需要各方積極履行職能,在科普工作中共同發揮推動作用。修訂草案第二章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地方政府、科協、社會團體等主體的科普職能,並健全了科普工作協調機制,這為強化全社會科普責任、形成科普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履行科普職能,要求各地相關部門充分利用本地區科普組織、人才、資源等,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對科普專業化的需求。比如北京市科協開創性成立北京科學教育館協會,聯合京津冀三地共同成立京津冀科學教育館聯盟,形成以首都地區科學教育場館為主體的“首都科普主平台”,產生了積極的區域聯動效果。進一步推動相關主體履行法定科普職能,應將主體職能具體化,同時盡快完善科普工作考評機制以及科普政策法規執行監測評估制度等,以確保科普工作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強化全社會的科普責任。科普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都應當組織、參與各類科普活動”。修訂草案還對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企業、學術團體、新聞機構等社會主體的科普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長期以來,我國科普事業主要依靠政府主導,全社會科普投入較為不足,迫切需要健全政府、市場、社會等協同推進機制。也因此,一些地區積極探索科普活動社會化參與機制,鼓勵社會各方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或參與科普活動的實踐尤其值得鼓勵,探索經驗值得總結借鑒。例如重慶市江北區鼓勵企業建立對外開放科普基地,開展館校結合、移動實驗進校園、科普使者進社區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形成了以重慶科技館為龍頭、企業科普基地為基礎、社區主題館為主體的三級科普陣地,取得了不錯的科普服務質效。

探索公益性與市場化、產業化相融合的科普服務。推動科普公共服務市場化,激勵企業參與科普活動,將自身科技資源轉化為科普資源。發揮教育機構的科教資源優勢,開展科普課程和實踐活動,激發學生的科學興趣,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多措並舉,協同發力,進一步激發全社會的科普潛力,營造濃厚的科普氛圍。

加強科普隊伍建設。近年來,我國科普隊伍不斷壯大,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科普專、兼職人員199.67萬人,比2021年增長9.26%。這些科學技術人員深入基層傳播科學知識,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作出了重要貢獻。也要看到,我國科普工作體系龐大、點多面廣、任務艱巨,相對而言,當前科普專職人員規模偏小、科技工作者參與度偏低、激勵獎勵機制尚不健全,科普人才隊伍難以滿足科普發展的實際需要。科普事業的發展離不開高素質科普人才隊伍的支撐。此次修訂草案單獨設立“科普人員”一章,強調完善科普人員隊伍建設制度,健全科普人員的評價、激勵機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建強科普隊伍,不僅要為科學技術人員參與科普活動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同時還要不斷做大科普人才“蓄水池”。加強對科普人才的教育培養,不斷建立完善符合科普特點的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等評價制度,激勵更多人投身科普事業,激發廣大科普人才的工作熱情。近年來,北京在全國率先增設科學傳播專業職稱,天津、上海、浙江等10余個省市也開展了“科學傳播專業”職稱評審試點,對科普人才的職稱評審進行了相關探索,大有裨益。當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應不斷拓展和充實科普后備人才隊伍,加快形成專業化、職業化、多元化的科普人才格局,為我國科普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作者:鐘穎,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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