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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發布40條侮辱、詆毀同事的信息

廣州一公司員工因侵犯名譽權被判刪除內容、賠禮道歉並賠償

2024年12月03日08:3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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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們通過社交軟件等互聯網載體發布信息言論越來越方便,隨之而來的“按鍵”傷人網絡暴力事件也時有發生。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判決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侮辱、詆毀同事信息的被告刪除相關內容、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原告小麗和被告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職,分別擔任不同部門的經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原因對小麗心懷不滿,遂使用實名注冊綁定的微信號,連續一個多月在其朋友圈發布了共計40條侮辱、詆毀小麗的內容,並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麗與異性的合照及帶有小麗手機號碼的圖片,暗示小麗存在生活作風問題。

因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二人同公司的領導、同事,小麗自覺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處於抑郁狀態,前往醫院尋求心理治療。經診斷,小麗為抑郁狀態,醫生建議其全休2周。

小麗認為,小芳憑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發布帶有侮辱、詆毀其本人的文字圖片,這種行為已經導致其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其治療費用和維權費用、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芳擅自在朋友圈中公開使用侮辱性的語言對小麗進行指責、謾罵,導致小麗的名譽權嚴重受損,小麗依法有權要求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譽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故作出以下裁判:小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信號中發布的案涉40條朋友圈內容,在該微信號朋友圈中持續10日公開發布對小麗的道歉聲明,若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小芳負擔﹔小芳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小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現有証據並未証實原告工作、生活中存在被告朋友圈中所述的行為,且被告發布的內容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機號碼,配上相關帶有侮辱、詆毀內容的文字,甚至還有大量發泄情緒的謾罵性言論。另,考慮到原告與被告作為同一個集團公司的同事,雙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會交際范圍,被告的此種行為具有嚴重的損毀和貶低他人名譽的性質,明顯會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主張,於法有據,被告應刪除其朋友圈關於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內容,並公開發布對原告的道歉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關於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因原告提交抑郁狀態的病歷記錄証明受到精神損害,被告的侵權行為確對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擾,導致原告就診治療並聘請律師進行維權。綜合考慮原告的治療情況及醫囑休息因素,結合原告的精神損害程度、律師費支出費用,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賠付損害賠償2萬元。

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台已經成為信息傳播的重要媒介,網絡言論存在傳播快、范圍廣等特點。廣大網友需牢記:發言評論既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越法律“紅線”“底線”,也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對自身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切不可為了一時情緒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隨意造謠誹謗,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謝君源 通訊員 尹國強)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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