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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以“水軍”未完成“刷單”業務要求退款

法院:雙方以“刷單”方式制造虛假交易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駁回訴請

2024年11月06日08:5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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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錢讓別人給自家網店商品刷銷量,未達到業務要求能否要求對方退款?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依法裁定雙方以“刷單”方式制造虛假交易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駁回原告訴求。

趙某在某電商平台開設網店,為提高網店銷量,2022年6月,趙某陸續給承接“刷單”業務的陳某轉賬,委托陳某給網店相關商品刷銷量,雙方商定了刷單價格和數量。后來,趙某發現自己給陳某轉賬了29922.2元,但陳某完成的刷單價值僅有13913元,雙方約定的刷單量並未完成,余下16009.2元未刷單,故趙某要求陳某退還未完成刷單的相應費用。遭到陳某拒絕后,趙某起訴至禹州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陳某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通過虛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攫取了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擾亂了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原告所訴及被告辯稱的事實,雙方都認可通過“刷單”方式制造虛假交易的行為,爭議焦點僅為款項往來的具體金額是多少。原告為獲取不真實的商譽和銷量,被告以此賺取相應的報酬,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刷單”是通過虛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銷量和信用評價的非法行為,其通過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我國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認同“刷單”行為的存在,可以認定雙方在主觀上都存在通過這一不合規手段達到相應目的的意識,因此原告向被告的轉款系不法給付的款項,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商業競爭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廣大商家要注意,“刷單”行為不僅屬於民事無效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劉熠博 趙予華)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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