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的房屋不符合委托要求,能否要求中介退回佣金?
法院:中介未能全面了解房屋情況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依法應承擔不利后果
委托人認為房屋中介沒有向其介紹符合要求的商鋪,是否能主張退還中介費用?近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中介合同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中介未能全面了解房屋情況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依法應承擔不利后果。
2023年12月,韓國人金先生准備在深圳市南山區開一家韓式炸雞店,委托宗某房屋中介公司尋找適合的店面。金先生向中介公司提出了店面房屋必備的三個要求:位置位於南山商業區附近,需10千瓦380伏特,並且能使用天然氣。
隨后,中介公司為金先生找到南山中心區一處寫字樓裡的店面,中介公司職員明確告知金先生該店面燃氣有接口、10千瓦380伏特。於是,金先生分別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與中介公司簽訂佣金協議並支付佣金8500元。
而后,金先生入駐店面籌備開業,卻發現店面后廚無法安裝燃氣。若要安裝,隻能將廚房移至門口,且隻有6千瓦220伏特,如需增容則要另繳納費用。因電壓、燃氣不滿足金先生先前提出的餐飲店需求,金先生遂向中介公司提出解除佣金合同、退還佣金。雙方協商未果,金先生向前海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介公司作為房屋中介機構,對委托人的告知內容應包括房屋產權狀態、使用狀態、周邊狀態、基礎設施、房屋瑕疵等信息。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租賃房屋的用途,中介公司應當對介紹房屋的水、電、燃氣情況有全面的了解,包含如何安裝、使用及相關費用的情況均應告知原告。
然而,本案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務的過程中,告知的電壓、燃氣均與實際情況不符,屬於未全面了解房屋情況、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中介人的義務,依法應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支持原告解除佣金協議及返還佣金的訴訟請求。
關於原告額外主張的經濟損失,因涉案租賃房屋並未實際開店經營,原告也並未因房屋的電、燃氣等無法使用產生實際的投入損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李倩 王重陽 張晶晶)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房屋中介機構對委托人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房屋產權狀態、使用狀態、周邊狀態、基礎設施、房屋瑕疵等信息。在明知委托人租賃房屋需求的情況下,房屋中介機構對租賃目的所需的基礎設施條件未了解清楚即告知片面信息或報告虛假信息,導致委托人無法租賃使用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應予退還,如造成委托人損失,依法還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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