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開展生態環境保護

日前,《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1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舉行《條例》貫徹落實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立法情況及相關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雲南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生態文明建設、大氣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護、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重點領域進行了系列專項立法,為深入做好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持續改善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當前,雲南省進入美麗雲南建設新階段,對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原《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已明顯滯后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形勢的需要。緊密銜接國家政策目標,放眼“大環保”概念,制定《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近年來雲南省生態環境領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立法,意義十分重大。
《條例》共8章75條,包括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綠色低碳發展、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總結梳理了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經驗,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生態環境標准的編制實施提出要求﹔並將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跨區域聯合防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評價、區域限批、限期達標、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機制,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結合雲南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戰略定位,《條例》對生態保護與修復、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生態安全屏障、生態補償、生物多樣性保護、河湖長制、林長制、高原湖泊的保護和治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礦山督管和生態環境修復等內容作了規定,突出全方位、全地域和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針對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切實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條例》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總量控制管理制度,重點對重金屬污染、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監管、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電離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等作出了規定。
以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條例》新設“綠色低碳發展”專章,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推進機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綠色能源、綠色園區、技術創新、綠色金融、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生態農業、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生態旅游、綠色消費等內容作出規定。
《條例》的制定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是提升雲南省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客觀要求。《條例》通篇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雲南生態環境立法實踐中的具體成果。《條例》凝練固化了雲南省改革創新實踐需要,彰顯地方特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實踐需要,堅持系統觀念,凸顯改革導向和問題導向,建立完善制度,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水平,更好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雲南新實踐。(記者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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