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林木能隨意採伐嗎?(以案說法)

【案情】為開墾種茶,吳某良等3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共同對早年種植在某山場的大部分林木進行砍伐,並通過挖掘機、鋤頭平整該山場后種植茶苗。此后,三人再次對案涉山場剩余的林木進行砍伐、對山場平整后種植茶樹。經鑒定,被採伐山場面積共12.9344畝,被伐林木共1064株,立木蓄積量共78.4553立方米。案發后,吳某良等3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自願支付造林款,用於委托第三方某國有林場異地補植復綠13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良等人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証,擅自將自有的山場林木進行砍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侵害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損害當地生態平衡,影響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對三被告人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
【說法】林木採伐方式和採伐量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森林再生產問題。為了防止濫伐林木等情況,法律規定了森林採伐限額制度和林木採伐許可制度,採伐林木必須依法進行。
我國森林法規定,採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証,並按照採伐許可証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証。同時,我國刑法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提醒,違反法律規定採伐林木,即便是採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毀壞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並種植經濟作物的行為,或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樹種所具備的生態功能差異而對當地生態系統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
為了增強群眾守法意識,法院在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以該案為典型事例開展“庭審下鄉+送法入村”普法宣傳,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生態保護司法屏障的擔當作為。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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