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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父親要做親子鑒定,她該怎麼辦……

2024年07月17日08:5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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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離婚后孩子父親要做親子鑒定,她該怎麼辦……

初夏的午后,當陽光洒進法院門口時,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羅紅見到了懷裡緊緊抱著錦旗、眼中閃爍著淚光的孫女士。

“我女兒追索撫養費的案子申請執行后拿到了部分款項。我和女兒都特別感謝你們,我現在帶著錦旗在法院門口啦,是送給你和羅蘭法官的。”羅紅微笑著回憶起當時的情景,她說,終於看到了孫女士的笑容。

這是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經歷過一切后,才知道這笑容來得多麼不容易。

回憶起第一次與孫女士見面,是羅紅向她送達被告提交的親子鑒定申請書。那天上午,在法院調解室裡,孫女士看完手裡的親子鑒定申請書后,向瀾滄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羅蘭和羅紅道出了心中的委屈。

細碎的話語中透露出獨自撫養孩子的不易——孩子突然生病時的驚慌,孩子詢問“爸爸在哪兒”時的黯然,對被告作為孩子父親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無可奈何……

作為母親,拿到親子鑒定申請書后,她心裡隻擔心做親子鑒定會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健康成長。

面對孫女士的擔憂,羅蘭決定不能僅通過電話與被告聯系,有必要組織原、被告以孩子父母的身份好好談一談。

但是,被告來到法院后態度同電話裡頭一樣強硬,不願調解,堅決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確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

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羅蘭沒有選擇放棄。她反復審閱案件材料,注重將法理與情理相結合,深入分析,力求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羅蘭向被告闡明,作為孩子的父親,理應有責任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人倫道德的體現。同時,她也向孫女士解釋,雖然被告的行為傷了她和孩子的心,但也要尊重法律程序,相信法律會給她和孩子一個公平的結果。

很快,鑒定結果確認了孩子與被告確系父女關系。羅蘭再次聯系被告,並就如何支付撫養費進行協商。

這時,被告卻提出,離婚時已經將大部分財產分配給孫女士,足以抵扣孩子十幾年的撫養費,且自己再婚后又生育了兩名子女,還需要贍養老人,目前每月僅能支付500元的撫養費,離婚后至今的撫養費不會再支付。

孫女士得知后,在電話裡激動地說:“我堅決要求被告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並補齊這些年一直未支付的撫養費……”

多次調解未果后,案件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當天,羅蘭依舊沒有放棄調解的希望,抱著再試一試的心態,羅蘭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雙方卻仍各執一詞。

“離婚后,孩子父親幾乎從未主動前來看望孩子,因為孩子生病,我又沒有固定收入,無法支撐孩子看病治療的費用才不得已來法院起訴……”案件庭審過程中,孫女士多次哽咽。

庭審結束后,孫女士遲遲不願離開法庭,總擔心自己沒有把意願表達清楚,仍反反復復地訴說著自己的訴求。

羅蘭寬慰道:“請你放心,我們會綜合審查雙方提交的証據材料,依據法律規定公正判決的。”

這時,羅紅心中百感交集,望著師父羅蘭問道:“師父,您對這個案件怎麼看?”

看著孫女士走出法庭的背影,羅蘭說出了心中的想法:“我認為被告的抗辯不應支持,原告的訴求証據充分,無論是法理、還是情理都應支持原告的訴請。”

經過審理,羅蘭認為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願,且養育子女是每一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拒養孩子既違背了倫理道德,也觸犯了法律法規。被告主張的抗辯理由是在離婚時可以預見的,其應在再次生育孩子時考慮到對女兒的撫養義務以及自身的撫養能力。

最終,法庭向雙方當事人宣判: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對被告提出免除離婚后至今的孩子撫養費,以及降低今后的撫養費為每月500元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然而,判決生效后被告仍未及時履行,孫女士便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最終,孫女士拿到了部分撫養費。

透過案件,羅紅看到了師父羅蘭在審理案件中換位思考,感受當事人所經歷的人間冷暖和酸甜苦辣,切身思考群眾所期所盼,帶著溫情解決百姓的煩心事。這,給了羅紅很大的啟發。

“我更加明白了‘同理心’的重要性,我們不僅要注重法律條文的適用,更要用心去體會當事人的訴求,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司法。‘如我在訴’絕不是一句口號,而是法官在訴訟中換位思考最朴素的表達方式。”案件辦結后,羅紅在筆記本上寫下了辦案心得。

這是羅紅參加工作以來第一次收到錦旗。當她接過沉甸甸的錦旗的那一刻,羅紅感到了榮幸和自豪,同時也深感責任重大。“我到現在都能感知到錦旗的重量,當然,鮮紅的錦旗不僅是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認可,也是法院人肩上的責任。”羅紅對記者說。(張孟 楊忠莉)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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