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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開車肇事逃逸難以認定司機是否醉駕

法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2024年07月16日08:5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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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酒后駕車肇事棄車逃逸,致使交警部門無法認定其事發時是否屬於醉酒狀態,保險公司該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2023年4月11日凌晨4時左右,何某駕駛車輛與同向行駛的劉女士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劉女士受傷。事發后,何某棄車逃逸。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何某承擔全部責任,劉女士無責。案發十余天后,何某到公安部門投案。劉女士被醫院診斷為右額面部裂傷等,經鑒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因當事人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劉女士遂將何某、車主小強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9萬余元。

何某辯稱,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記載其醉酒駕駛,劉女士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何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肇事后棄車逃逸,致使交警部門無法對其進行酒精測試,應推定其屬於醉酒駕駛,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進一步查明:事故發生前的晚上,何某與小強等多名好友在燒烤店聚餐,又於第二天凌晨共同到KTV唱歌,其間何某均參與飲酒﹔保險公司就交通事故逃逸、飲酒屬於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情形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投保人亦簽字確認。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載明何某為醉酒駕駛,無法認定何某肇事時是否屬於醉酒。酒后駕車、逃逸均系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免責條款發生效力,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小強明知何某飲酒,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劉女士的人身損失17萬余元,並在實際賠償后可向侵權人何某進行追償。超出部分的損失,由何某及小強分別按照80%、20%的責任比例賠償。(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李斌 柏瑋瑋)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說明駕駛人存在醉酒后駕駛等嚴重過錯時,不能免除交強險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賠付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

交強險的突出特點在於公益性和強制性,不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依法及時得到賠償,但該保險的設立不是無視生命的駕駛人員逃避風險的避風港。酒后駕車肇事逃逸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在肇事者舉証不能的情況下,如果不依法推定其屬於醉酒駕駛,將違法駕駛人所造成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無疑是縱容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也將會損害保險公司和守法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最終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不應讓違法者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司法對此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如此才能充分彰顯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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