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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藥品淪為“另類毒品”

2024年07月15日08:5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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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莫讓藥品淪為“另類毒品”

  導讀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毒品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吸毒人員將視線投向了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務工作人員因能夠接觸、開具此類藥品,便成了他們圍獵的目標對象。他們通過非法手段,從醫務人員處獲取藥品作為毒品替代物吸食、注射,致使此類藥品失管涉毒。在今年“6·26”國際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10起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一起醫務人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案名列其中。該案審判團隊堅決貫徹涉“毒”必嚴的辦案理念,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堅持能動履職,結案后向相關醫療單位發出加強監管的司法建議,主動將辦案融入社會治理,警示醫療行業進一步加強防范涉“毒”風險。

  圖為本案中陳某明為何某某開具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東海軒 攝

  圖為東海法院開庭審理陳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案。東海軒 攝

  變了“味”的醫患關系

  陳某明是江蘇省東海縣某醫院一名具有23年從醫經歷的醫生,具有開具麻醉藥品處方的資格,從業期間一貫表現良好,多次獲得醫院的先進榮譽表彰和患者送來的錦旗。

  然而,就是因為與患者何某某續上親戚后,他的人生軌跡發生了巨大改變。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腎結石疼痛在多家醫院治療,其間陳某明為何某某開具過鹽酸嗎啡注射液。從此二人因為就醫關系而結識,何某某經常找陳某明聊天,后經雙方深入了解,還續上了親戚關系,便更加熟絡起來。

  “起初他確實是結石犯了,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給他是用於減輕他的疼痛。他說和我是親戚,有的時候還會給我帶點飲料或者外賣,我感覺他人還可以,就開給了他。”陳某明表示,剛開始給何某某開具麻醉藥品主要是想減輕他的病痛。

  在這樣持續的交往過程中,陳某明和何某某的關系日益深入,從醫者仁心的同情逐漸變成了有著人情關系的“你來我往”。

  隨著使用鹽酸嗎啡注射液的頻率逐漸變高,何某某開始對嗎啡成癮,於2021年11月到外地某醫院戒毒一個月有余。

  由於外地醫院戒毒效果不明顯,何某某回來后還在繼續注射嗎啡。與陳某明從單純的醫患關系升級為親戚關系后,何某某經常以病痛為由找陳某明給自己開嗎啡,為了逃避監管,還多次冒用他人身份就診。礙於情面,陳某明多次違規滿足了他的需求。

  “我知道他是冒用他人名義找我開嗎啡,但我以為他是疼痛難忍,並不知道他嗎啡成癮。直到2022年3月的時候,我才懷疑他嗎啡上癮了。”2022年3月以來,陳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嗎啡已成癮,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診的情況下,仍違反國家規定,繼續給何某某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共計200余支(每支10mg/ml)。

  2023年2月中旬,陳某明違規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的行為被醫院發現。2月21日醫院向東海縣公安局報案。陳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案案發。

  違規“開處方”觸犯法律

  “當時是想著方便病人,他冒用別人名字來開藥,我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在案件偵查階段,陳某明認為其沒有以此牟利,也沒有義務核實何某某提供的身份,自己並沒有犯罪。直到案件偵查逐漸明晰,在審查起訴階段才承認自己收受了何某某的錢財。

  “一開始給我錢和紅包我沒要。2023年春節過后說過節沒給我買東西,就給點錢,我就收了,都是100元或者200元的數額,一共不到2000元錢。”

  “我作為一名醫生,明知道向何某某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不符合規定,並且開具的數量和頻率都不合常理,我還是開具了,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也觸犯了法律。”陳某明在法庭上懺悔道,“我辜負了社會及家庭的期望,很后悔。我願意接受法律處罰,希望早日回歸社會好好做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明作為具有開具麻醉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在明知何某某已注射嗎啡成癮,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診的情況下,仍違反國家規定,向其多次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考慮到陳某明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最終,東海法院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當地衛健委也對其作出開除公職和吊銷醫師執業証的處理。

  司法建議強化行業監管

  嗎啡是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在醫療活動中可以用於緩解疼痛,但長期使用極易成癮並產生心理和生理上的依賴,一旦流入非法市場,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陳某明頻繁開具大量鹽酸嗎啡注射液、何某某冒用他人身份等一系列違規行為持續時間跨度長、違法行為次數多,暴露出了醫院在麻精藥品管理制度執行、臨床使用規范、患者身份核實等方面存在漏洞。

  本案審結后,東海法院及時向該醫院發送司法建議,提出整改建議:一是加強對麻精藥品管理、使用等重點領域醫務人員的教育管理,以案例宣傳、警示教育等方式開展法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二是細化麻精藥品開具和使用環節的全過程管理,依據相關條例完善操作流程及規范要求﹔三是嚴格落實患者身份識別制度,強調患者有效身份証明的核實,同時規范遺失物品認領工作,避免遺失的証件被他人冒領冒用﹔四是落實監管責任,設立專員對麻精藥品購買、使用、儲存、安全管理等實行全流程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專項自查。

  醫院在收到該司法建議后,對此高度重視,立即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建立了麻精藥品全流程監控制度、處方自動預警機制,並嚴格規范麻精藥品藥房管理,建立了專用藥房,雙人雙鎖,室內外均設置有監控設備,警保聯動﹔另一方面,嚴格落實患者身份識別制度,在開具藥品、注射藥劑等環節多次核實患者的有效身份証明。同時,醫院還強化法律法規宣傳,以案釋法普及法律知識,樹立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通過警示教育活動,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裁判解析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判定思路

  本案中,如何准確對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定罪量刑,需要明確三個方面裁判思路:

  一是關於本案的罪名定性問題。從被告人陳某明開始的不認罪,到最終認罪認罰也是一個對法律認識轉變的過程。該案中未認定陳某明存在牟利行為,這也就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和販賣毒品罪的區別。界定陳某明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陳某明的供述、何某某的証言中均談及吃飯、送水果及后期送現金等行為,二人是遠房親戚,具有感情投資的成分,陳某明主要是礙於情面,加之法律意識淡薄,才向何某某開具嗎啡。根據在案証據材料,隻能認定2023年春節后陳某明收受何某某錢款的數額為1000余元,從陳某明的身份、收入等考慮,不足以認定其具有牟利目的。至於該筆錢款如何處理,公訴人意見為作為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法院予以採納,故在本案中不予判決。

  二是如何正確認定犯罪起始時間。本案中,公訴人明確2022年3月26日系何某某冒用他人姓名找陳某明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的時間,以該時間節點作為陳某明向何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的時間節點。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對嗎啡的臨床應用標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已作出規范,但是實踐中不同病人的情況各不相同,作為証人的醫院相關人員的証言也僅証明陳某明開嗎啡不規范,因對嗎啡的臨床應用涉及醫學專業問題,法院認為以何某某冒用他人姓名開具鹽酸嗎啡注射液的時間作為陳某明的犯罪時間系對陳某明作出的有利認定,符合一般人的認知,故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意見予以採納。

  三是關於能否對陳某明適用緩刑的問題。根據2023年6月26日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精神,人民法院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突出打擊重點,注重打擊效果。本案中,陳某明作為醫務人員,未能正確診斷和評估患者病情,未能科學制定治療計劃和目標,未能恰當選擇藥物種類和劑量,對何某某嗎啡注射成癮具有重要責任。陳某明作為依法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的主體,具有接觸、獲取此類藥品的便利條件,其未履行法定職責,致使麻精藥品失管涉毒,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故不宜適用緩刑。

  ■代表點評

  “仁心”不能突破法律“紅線”

  江蘇省人大代表、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 李愛民

  “有時安慰,常常幫助,總是安慰”。這是每一個患者對醫生的期待。本案裡的醫生,起初“看不得他人痛苦”,用醫者仁心為患者減輕病痛,但這份惻隱之心卻成了被利用的突破口。隨著醫患關系升級為親戚情分,這份“仁心”逐漸變味,醫生一次次放棄原則,背棄醫德,最終觸碰法律的紅線,成了違法犯罪的“幫凶”。

  這起案件中,由“看不得他人痛苦”到“礙於親戚情面”,陳某明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逐漸從“非罪”向“罪”滑落,不僅斷送了從事20余年的醫生職業生涯,還將面臨鐵窗之苦,最終從“治病救人”到“害人害己”。

  東海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既嚴格落實涉“毒”從嚴的要求,又依法精准定罪量刑,還通過司法建議強化對行業的源頭治理,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今年國際禁毒日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之一,其典型意義就在於對涉麻精藥品犯罪從嚴懲處的同時,也應加強源頭治理。

  首先,要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何某某能夠順利通過陳某明頻繁開具麻醉藥品,正是利用了其同情心理和熟人情分。為親戚朋友謀取一定便利的行為,是變味的“友善”,更與《中國醫師宣言》中“廉潔公正”的核心精神嚴重相悖,將“敬業”棄之不顧,使得違反道德逐漸演變成違法犯罪。陳某明一案的判決告訴社會公眾,面對人情,要分清是非對錯,堅守職業准則和道德底線,勿將“友善”變為“縱容”。必須要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守護好社會的公共道德,凝聚向上向善的力量。

  其次,要堵住監督管理漏洞。陳某明一案暴露出行業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容小覷。本案涉及麻精藥品臨床應用規范、患者身份識別機制以及麻藥使用把關機制等問題。從陳某明實施犯罪行為到醫院發現並報警,持續時間跨度長、違法行為次數多,說明特殊藥品的監管不及時、不到位。隻有加強防范,才能從根本上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法院採取發送司法建議的方式督促源頭防治,完善監管措施,為營造安全規范的醫療環境貢獻了力量。

  最后,要強化法律宣傳引導。被告人陳某明起初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開具的“處方藥”淪為“另類毒品”的問題並不敏感,這樣的認知盲區會被吸毒人員所利用。這也揭示出禁毒宣傳工作任重而道遠。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著重介紹了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案件呈現上升趨勢,這給我們今后的工作提了個醒,要更加精准地防范和從源頭上進行管理。希望人民法院和醫療行業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加強“以案釋法”的普法效果,進一步壓縮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麻精藥品的違法犯罪空間,不斷提高禁毒綜合治理效能。(記者 朱旻 本報通訊員 王瑞普 馬躍 夏思純)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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