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制

2024年06月07日08:3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字號

原標題: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制

  未成年人犯罪是重要的社會問題。我國古代從刑事責任年齡、處罰制度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規制,其中恤幼原則貫穿於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及裁判的始終,體現了古代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技藝與水平。這對當下治理刑事犯罪低齡化,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刑事責任年齡

  據《禮記·曲禮》記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周禮·秋官·司刺》提出“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對於“幼弱”等,可赦免罪過。一般認為,這是古代最早的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漢代鄭玄對此注曰:“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即根據漢代的律令,八歲以下者,除非是殺人,否則即使犯罪也不受刑罰。戰國《法經》中規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對於年齡未滿十五歲的犯罪人,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減輕處罰。漢代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主要見於詔令之中。如漢惠帝曾頒布詔令規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唐代立法技術臻於成熟,其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明確分類,作出了嚴謹、細致的規定,並為后代所繼承、借鑒。《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即有教令,坐其教令者。”此即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細分為十五歲以下、十歲以下和七歲以下三個年齡段,根據犯罪的輕重,減輕責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區別。

  宋代沿襲了《唐律疏議》中的規定,《大明律》沿用了唐宋的收贖制度。同時,元明兩代也延續了唐代審查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總體而言,古代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在唐代之前略有差異,在唐代之后基本固定並沿用至清末,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延續性。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體現了中華法系的經驗與智慧,反映了封建統治階級的“仁政”思想以及歷代立法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刑事處罰

  古代主張“明德慎罰”,強調德刑並用,反對專任刑罰。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一方面,強調預防和報應並重﹔另一方面,注重改造為主,處罰為輔,結合具體情況對未成年罪犯免除或減輕刑罰。

  免除刑罰。對於特定情況的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其刑罰,並通過宗族、社會等對其進行教化。如西周的“三赦”之法規定“非手殺人,他皆不坐”。

  減輕刑罰。其一,減免死刑。如漢成帝時期規定:“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其二,適用上請和收贖制度。上請制度,指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審理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一般適用於皇室宗親、貴族等犯罪,是一種封建等級特權制度。此外,也適用於事關重大但情節可以原宥的案件。如《宋刑統》規定,“十歲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此即考慮到犯罪人不滿十歲,基於恤幼原則予以特殊對待。收贖制度,指用財物贖免刑罰,主要適用於輕罪(一般為笞、杖、徒)。如《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十歲以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

  適用原則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無論是定罪量刑還是刑罰執行,主要適用以下原則。

  預防原則。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儒家思想就成為中華法系的指導思想,並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外儒內法、儒法合流的治理格局。而“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古代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預防、教化,主要從“學校—宗族—社會”三個維度展開。在學校方面,通過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在宗族方面,正如《呂氏春秋》所載,“一家之教化,即朝廷之教化”,族規、家規的宣傳教化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式。在社會方面,通過公示法律、公開宣判、公開行刑等方式,進行法律宣傳,以震懾、警戒未成年人,防止其違法犯罪。

  恤幼原則。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古代法律採取了寬宥、體恤未成年人的恤幼原則,對未成年人進行傾斜性保護。具體體現在刑事責任年齡、刑罰以及訊問等方面。如《唐律疏議》結合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處罰,輕重有別,避免了機械化、簡單化,兼顧“內聖外王”與“德政禮教”,樹立了立法標杆。此外,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承受能力,在訊問方面也對其予以保護,如《唐律疏議》規定對十五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並不合拷訊”,如果司法人員違法,則“以故失論”。

  憫囚原則。憫囚制度基本成型於秦漢。漢景帝曾詔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亦作‘侏’)儒當鞠(亦作‘鞫’)系者,頌系之”。其中“頌系之”,即寬容拘系,對八歲以下未成年罪犯當關押者,不戴械具,以減輕其身體負擔。《唐六典》也規定:“杖笞與公坐徒及年八十、十歲、廢疾、懷孕、侏儒之類皆訟(亦作‘頌’)系以待斷。”即體現了布德恤刑的思想,以及恩威並施的憫囚原則。(朱會良 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