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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評價辦法(試行)》近日出台

揮好評價指揮棒 規范履職促實效

2024年01月19日08:28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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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明確27項履職評價內容、合理確定等次標准和條件,激勵代表依法履職盡責、強化評價結果科學運用……近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標志著在省級層面建立了代表履職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並推進代表履職檔案規范化建設。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擔負著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任,代表的履職質效直接關系到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權力的質效和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加強黨對代表工作的領導,要求不斷強化對代表履職的管理和監督。2021年黨中央印發的《關於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意見》以及2022年省委出台的實施意見,都明確提出“完善代表履職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推進代表履職檔案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代表履職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出台代表履職評價辦法將成為雲南省強化代表履職管理、提升代表履職水平的重要抓手。

  此次通過的試行辦法明確,代表履職評價分為年度評價和任期綜合評價。為全面反映、簡便易行開展履職評價,試行辦法依法明確了27項履職評價內容,設置了評價等次即,優秀、良好、一般和差4個評價等次,並合理確定各等次評價標准及條件。同時,在評價結果的運用上,提出對獲得優秀等次的省人大代表進行宣傳和表揚,並把任期綜合評價結果作為換屆時是否繼續提名的重要依據。

  近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堅持把代表工作作為基礎性工作,突出代表主體地位,完善代表工作機制,服務保障代表履職,人大代表作用發揮邁上了新台階。但從工作實際來看,仍有一些代表履職意識不強、履職積極性不高、履職質量也難以保証。如:少數代表履職意識和責任感還不夠強,代表的先進性作用不突出﹔有的代表甘當“啞巴”代表,審議發言不積極﹔有的代表不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對社情民意不夠了解,提出議案建議針對性不強等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使得代表履職效果打了折扣。

  細看《辦法(試行)》設置的27項履職評價內容,不難發現這是一份“考卷”,也是一個“標准”,以“清單化”方式明確了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應當如何履職。其中,代表模范作用發揮5項、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14項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8項,對代表站穩政治立場、嚴守紀律規矩、出席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建議、參加閉會期間活動、密切聯系群眾等履職活動進行全面評價。

  突出代表的政治性、先進性是《辦法(試行)》的突出特色,辦法明確不能發揮模范作用出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社會公德、廉潔自律,發生失泄密等問題和其他因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的,實行“一票否決”,確定為差等次﹔違反會風會紀被通報、不服從選舉單位或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履職安排、被查明存在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問題等情形,年度履職評價結果原則上不確定為良好及以上等次﹔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均無口頭或書面審議發言、沒有參加統一組織的代表集中視察或專題調研、沒有進代表工作站(代表聯絡室)開展活動的,年度履職評價結果原則上不確定為優秀等次。(瞿姝寧)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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