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發布指導意見 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

“網絡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讓網暴者受到應有法律制裁,依法維護公民權益、淨化網絡生態,是回應社會關切、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的有關情況。據介紹,意見制定過程中,各界人士通過線上線下方式提出了5萬余條意見建議。
近年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增長明顯,其中不少為網絡侮辱、誹謗案件,與此同時,作出有罪判決的比例卻較低。最高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與自訴人在確認網絡暴力侵害人、收集証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有關,也與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准缺乏細化指引、“門檻過高”有關。
為此,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准,暢通刑事追訴程序,為網暴被害人及時提供有效法律救濟。意見規定,在信息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此外,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可以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對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可以適用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意見要求,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具有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網絡暴力,組織“水軍”“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絡暴力等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實施網絡侮辱、誹謗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為依法支持針對網絡暴力的民事維權,意見規定,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權利人有証據証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記者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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