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鏟屎官”打官司的那些事兒

近年來,養寵物成為許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汪星人”“喵星人”作為“家人”和“朋友”,在給人們帶來陪伴和快樂的同時,也會引發一些傷人、買賣等糾紛,給“鏟屎官”們帶來了不少煩惱。那麼,養寵物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就該院審理的幾起涉寵物糾紛案件作出提示。
兩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傷 因未牽繩法院判決擔全責
鄧女士飼養了一條黃白色柴犬,郭女士飼養了一條棕色巨貴犬。2021年3月24日,鄧女士的朋友在公園幫其遛狗時,其柴犬被郭女士飼養的巨貴犬咬住。后郭女士上前掰開巨貴犬的嘴,將巨貴犬拉開,在此過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傷。根據監控錄像顯示,郭女士在遛狗時未牽繩。
當日,該柴犬被送到寵物醫院進行治療,共計花費醫藥費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鄧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賠償寵物狗醫藥費8200元。
郭女士辯稱,其認可原告寵物狗被自家狗咬傷的事實,但不認可發票金額,不同意支付醫藥費。郭女士表示,兩隻狗打架,她拉架的時候自己也被原告的狗咬傷了,當庭提起反訴,要求原告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余元。
昌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郭女士遛狗過程中,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義務,以至其飼養的巨貴犬咬傷鄧女士的柴犬,郭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貴犬撕咬柴犬的過程中被柴犬咬傷,郭女士對於其自身的損害,是其自身過錯所導致。首先,事情起因為郭女士飼養的巨貴犬咬傷柴犬引起。其次,動物不具有理性,在兩隻犬撕咬打斗過程中,郭女士徒手掰開巨貴犬嘴巴,理應知悉可能會對其自身產生一定的損害。因而對於郭女士反訴要求鄧女士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及營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郭女士賠償鄧女士寵物醫藥費8200元。
網購英短貓患有貓瘟 顧客訴全額退款獲支持
2021年1月,舒先生通過微信在湯先生處訂下一隻英短貓,購貓款16500元,聊天中湯先生多次保証該貓是健康小貓。雙方達成合意后,湯先生通過順風車將小貓發送給了舒先生。接到小貓后,舒先生發現貓患有耳螨及貓癬,且顏色與約定不符。幾天后,舒先生發現小貓不吃東西,還嘔吐拉稀,湯先生回復稱是貓糧導致並保証沒有別的問題。不放心的舒先生遂帶貓到醫院進行試紙檢測,經診斷確診患有貓瘟。在此過程中,湯先生承諾出問題可退款。但當貓瘟病情確診后,其立即將舒先生電話拉黑,微信也不回。舒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湯先生返還購貓款、支付小貓醫院檢查費、住院治療費並賠償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
昌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結合雙方的庭審陳述,可以確認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已達成購貓合意,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應予認定合法有效。舒先生購貓時,湯先生承諾貓無健康問題,但舒先生購買后當日即發現貓有健康問題,后續又發現貓有其他問題,並為此支出就醫費用,湯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故舒先生有權要求湯先生退還購貓款並支付就醫費用,同時舒先生應將涉案小貓退還湯先生。關於舒先生的其他訴求,法院認為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寵物寄養期間死亡 服務方被判賠償
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將自己兩條寵物狗放在趙女士處寄養,二人達成口頭協議,兩條狗每天的看護費為70元,寄養時間為24天,汪先生共支付寄養費1315元。寄養期間,汪先生從趙女士處得知,其中一條金毛犬死亡。汪先生表示,該條狗送至趙女士處寄養時,並未發現異常。他認為趙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盡到合同義務,導致自己的寵物狗死亡,汪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趙女士退還自己已經支付的寄養費用並賠償損失。
趙女士辯稱,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應該讓她退還寄養費用。自己在寵物狗死亡當天就通知了原告,讓原告帶著狗去鑒定死因,但原告遲遲未到,趙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將狗掩埋了。
昌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汪先生與趙女士之間形成口頭協議合同,趙女士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積極、妥善管理好寄養的兩條狗。現雖不能明確狗的具體死因,但狗送至趙女士處時並沒有異樣,趙女士沒有証據証明狗的死亡與其無關,故法院認定趙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寄養費,因隻有一條狗死亡,法院隻支持退還該一條狗的寄養費用。最終,法院判決趙女士賠償汪先生寵物狗寄養費657.5元、買狗價款2500元,共計3157.5元。
觀察思考
愛寵有“道” 依法維權
近年來,昌平區法院共審理涉寵物糾紛民事案件119件。該類案件呈現四大特點:一是寵物侵權類案件佔七成。主要分為寵物“抓、咬、撓”等直接與受害人接觸導致受傷和非接觸性寵物侵權兩大類。經統計,寵物飼養者承擔全責案件68件。二是線上售賣寵物“貨不符實”現象突出。線上交易僅有商家單方的照片、視頻或文字描述,買家掌握信息不對稱,選定擬購寵物后容易被商家“偷梁換柱”,通過“以次充好”謀取利益。三是個人寄養佔比高。朋友、親屬之間或通過閑魚等網絡平台尋找的個人之間發生的寵物寄養糾紛多發,雙方以口頭約定為主。四是受害人維權舉証困難。當事人留存照片或視頻等証據意識弱。
生活中,小區遛狗不牽繩遭遇狗咬狗、電梯內寵物貓亂竄致乘客受傷等事件屢見不鮮,對此,法官提示,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擔更為嚴厲的“無過錯責任”。動物所有人應當注重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控力度,嚴格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積極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動物在失控的情況下對他人造成侵害。被侵權人則應提高証據意識,及時留存傷情、事發現場、就醫記錄等相關照片及視頻材料,在戶外活動時,盡量避免撫摸、逗弄不熟悉的寵物,注意保持安全距離。
針對部分愛寵人士喜歡網上購寵的行為,法官提示,網購寵物貓膩多,品種色號不符、販賣“星期寵”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建議消費者選擇具備資質且信譽良好的店鋪,購寵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寵物信息、健康狀況、價款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選中寵物后必要時到第三方寵物醫院進行全面體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姜 帆 吳鵬瑩 牟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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