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借名購房”藏風險 小心賠了房子又折錢

2022年01月14日08:27 | 來源:雲南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借名購房”藏風險 小心賠了房子又折錢

  【案例】近日,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辦理了多起因“借名購房”引發的糾紛。

  吳某甲與吳某乙系親兄弟關系。2008年,吳某乙的工作單位組織職工在曲靖市沾益區某小區團購住房,吳某甲與弟弟商量,自己以吳某乙的名義購買該小區的住房。吳某乙同意了。隨后,吳某乙以自己的名義,於2008年12月15日與雲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了該小區的住房1套,購房款14萬余元由吳某甲出資。

  其間,吳某乙與趙某於2008年11月7日登記結婚。為明確“借名購房”事實,2012年3月31日,吳某甲和妻子鐘某,與吳某乙、趙某簽訂合同一份,明確該房屋是吳某甲出錢購買,吳某乙主動放棄名額。雙方還約定,之后將房產過戶到吳某甲名下時,吳某乙、趙某不得收取任何過戶費及購房名額轉讓費。

  2014年2月18日,吳某乙、趙某辦理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証和土地使用權証,証上載明,該房屋為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8月21日,吳某甲突發疾病去世,其妻鐘某多次找吳某乙協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事。因趙某要求對其進行過戶補償,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不得已,鐘某和吳某甲的母親尹某、兒子吳小某向沾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為其3人,由吳某乙、趙某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經審理后,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不要以為“借名購房”的風險僅在“借名”一方,“被借名”一方的同樣也有風險。2014年7月8日,敖某甲、李某因購買曲靖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房屋,向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申請經審核后,敖某甲、李某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曲靖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2人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及某銀行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証責任。合同簽訂后,某銀行發放了貸款。之后幾年,該貸款一直按時償還。

  但2020年5月15日后,該貸款就開始拖欠,最后不再還款,銀行遂起訴至法院。

  法官在辦理案件送達時,敖某甲陳述,其和妻子李某實際是“被借名”購房一方,實際購房的是其哥哥敖某乙。某銀行放款后,一直是由敖某乙在償還著銀行的按揭貸款。但2020年5月15日后,敖某乙開始拖欠還款,為這事兄弟二人已反目成仇,誰也不願意承擔清償債務責任。

  經法院傳票傳喚,敖某甲、李某拒不出庭應訴。該案經依法審理后,法院判決由敖某甲、李某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共計10余萬元﹔曲靖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釋法】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既是社會的道德准則,也是人們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准則。

  “借名購房”可以規避某些規定或條件限制,買到購房者認為實惠的房屋,但“借名”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誠實原則,購房的出發點發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來設想的進行,也完全取決於“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誠信原則履行約定。

  若一方出現不誠信的行為,到時另外一方雖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一定的責任,訴諸法律最后得到救濟,但經歷的波折、承擔的訴累與“借名”獲取的優惠對比下來,也是得不償失。更有甚者,如果“借名”出現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行為,將導致整個合同都無效。甘仕恩

(責編:徐前、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