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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獵野生動物既擔刑責又擔民責

2022年01月14日08:27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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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偷獵野生動物既擔刑責又擔民責

  【案情】2021年10月2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某等人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景洪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增強案件審理的連貫性,景洪市人民法院將該案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合並審理。

  2020年12月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付某駕船將被告人李某、白某、刀某送至納板河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隨后,李某、刀某、白某攜帶被告人朱某提供的槍支,進入保護區尋找獵物,並利用槍支射殺一頭水鹿。次日凌晨,付某再次駕船前往保護區,將李某3人接回家中,后4人將獵捕的水鹿肢解平分,其中,李某分到水鹿腳兩隻。

  2021年3月23日15時,景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在李某經營的餐館開展日常檢查時,從餐廳旁李某住所內查獲其分到的水鹿腳一隻。

  庭審過程中,幾名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願意接受處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釋法】被告人李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也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生物資源的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幾名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當依法進行民事賠償。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野生動植物是人類的朋友,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審判是守護野生動植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單靠司法事后審判遠遠不夠,動植物保護需要社會各個主體共同努力,形成事前預防和保護機制。趙建軍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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