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拟获补助
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 资料图
日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昆明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明确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
《办法》明确,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支持示范城市创建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两个部分组成。其中,支持示范城市创建资金省级下达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示范县,主要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率、建制村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乡镇农村物流节点覆盖率及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提升改善服务质量等。
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公交车辆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含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城乡公交运营补助等。市级以省级下达资金为基数,根据主城五区外的各县(市)区公交车标台数及运营情况,按照非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40%)、公交线路数(30%)、公交车辆日发班次(20%)、绩效考核评分(10%),将资金切块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
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根据省级印发的《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涨价部分)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及下达各县(市)区资金,学生渡运按照7元/人·航次标准进行分配,补贴至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新建新能源渡船按造价的7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25万元;新建机动渡船按造价的6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船舶防污染改造按改造成本的8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
在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对船舶停靠、安全、乘客实名制、安检、候船、码头防污染、岸电、船舶动态监管、区段航行图等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当年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的40%。
在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方面,主要用于渡口、渡船运营远程监测监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按每个点位不超过1.5万元补贴;水上安全巡航,根据巡航船舶功率给予300元/航次至1000元/航次补贴;对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原因依法依规撤销的渡口,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补贴,用于渡口撤销后生态恢复、安全设施设置等;航道保畅保通补贴,根据各地的船舶数量、客运量、航道里程分配各州(市),用于航道的养护和清淤等。
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办法》提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30%用于支持巡游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2021—2025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用于全市当年新增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助,剩余资金交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助标准为车辆购置价格的20%,单车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有关政策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不再享受购置补助。申请条件为当年度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每辆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购置补助。
《办法》明确,将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省级每年下达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主城五区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以及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系统建设和运维补助等;省级下达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购置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动态评估不合格被交通运输部撤销示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
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结合全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分配原则为按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及运营时间进行分配。享受运营补贴应同时满足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记者王绍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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