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依法严厉打击15种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为维护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4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以下15种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社区防控规定。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的。
二、刻意隐瞒信息。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的。
三、故意违反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四、违规擅自经营。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五、违规擅自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六、拒不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七、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散布疫情信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卡等证明的。
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企业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无码人员信息登记、内部清洁消杀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怠于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通告》具有以上15种情形的,相关部门将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张章)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