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9月11日電 (薄晨棣、高清揚)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既有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員貪污學生營養餐專項資金等刑事案件,還有學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務商服務合同、學生家長起訴校園周邊超市售賣過期食品等民事糾紛案件,以及校園食材供應商標簽違法、供應有毒、有害食材等行政訴訟案件,涵蓋了從校外到校內,從食材供應商、供餐飯店到食堂經營者再到監管主體,從食品標簽、保質期到偽劣食材、濫用食品添加劑等不同領域、不同主體、不同類型的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展現了人民法院切實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案例一“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案情顯示,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議,由其經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禁止採購、存儲、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余元。該小學學生食用后,56人出現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症狀並住院治療。經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經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其中排骨湯內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56人嚴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案發后協助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並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最高法介紹,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病迅速。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產企業使用。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於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准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此次發布的案例三“施某貪污案”,是一起被告人擅自改變食材,貪污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案件。案例顯示,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餐食材的採購、制作、發放及營養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匯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商量后即變更營養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代替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採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施某非法佔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並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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