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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備孕期租到“甲醛房”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全額退款(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張天培
2025年09月11日08:0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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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傍晚,王先生和妻子來到一處位於上海市寶山區的出租房。查看房屋時,窗戶開著,通著風,沒有發現明顯問題。於是,他與出租人郭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下了這套房,約定租期為1年,月租金3400元,保証金3400元,並明確“租賃期間,出租人保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然而,第二天晚上,他和妻子再次來到這套房子時發現,窗戶關上后,待在房間裡一會兒就“非常不舒服”。王先生懷疑是甲醛所致,便向郭女士詢問。郭女士回復稱,這個問題不大,住進來時開窗通風,再買幾盆綠蘿放在房屋裡淨化空氣即可。

此后,王先生從鄰居處得知:這套房子半個月前剛完成裝修。

“我媳婦正備孕,剛裝修的房子我們不敢住。”於是,王先生將退租的想法告訴了郭女士,但郭女士不同意退租。她的理由是,在王先生看房時,她已經說過房屋新裝修,雙方簽訂合同時也備注了新裝修。如果退租,不返還已付房屋租金和保証金。

多次溝通無果,王先生向相關機構申請甲醛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房屋客廳及臥室甲醛濃度約為0.20毫克/立方米,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准》。

王先生將檢測報告發給郭女士,並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郭女士則表示拒絕,並表示:“單方面解除合同要賠違約金。”

由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王先生起訴至寶山區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得知,郭女士此前1個月剛剛向房屋產權人承租了毛坯房,對房屋進行裝修並購買家具后,便立即向王先生交付全新裝修的房屋。

事實逐漸清晰,辦案法官引導雙方聚焦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明確規定出租人有適租義務,即便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曉租賃物可能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也可隨時解除合同。

於是,法院作出判決:郭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王先生租金、保証金。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該案的判決,為社會行為劃定了清晰邊界,具有社會價值引領的作用:房屋出租方必須履行安全居住保障義務,將健康權置於逐利之上。此外,該案價值還在於引導租賃市場向“責任先行”轉型,促進形成“生命至上、誠信為本”的社會共識。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11日 19 版)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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