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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地法院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司法助力破解企業“要債難”(法治頭條·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5年09月11日08:0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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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寶欣繪(《諷刺與幽默》供圖)

中小企業是經濟增長、就業吸納與創新驅動的關鍵引擎。然而,近年來,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要債難”的困境,其中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比較突出。

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大型企業常與中小企業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採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后,再向中小企業付款”,這在業內被稱為“背靠背”條款。

正是因為這種“背靠背”條款,一些中小企業前期墊付了款項,但工程項目做完了,卻遲遲拿不到錢,導致無法支付工人工資,有的中小企業甚至因資金鏈斷裂倒閉破產。

這種困境該如何化解?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向本報披露了一起個案,審理法院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判令大型企業及時付款,以法治力量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困境:追討賬款可能導致“丟業務”

一邊是貸款到期的還款壓力,一邊是維權可能會“丟業務”的擔心。衡量再三,某混凝土小微企業還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討要貨款。

幾年前,某大型建筑企業因工程需要從該混凝土公司進行採購。雙方簽訂購銷合同時約定:大型建筑企業收到第三方款項后,再支付貨款,且參考工程回款情況,同比例支付貨款。

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交易中混凝土公司處於弱勢地位,並且該條款在業內屬於“慣例”,簽訂合同時,混凝土公司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依照約定,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混凝土公司向大型建筑企業供貨,雙方結算金額1200余萬元。

然而,要賬回款卻不容易。“第一次回款時間,是混凝土公司履約半年后。當時,混凝土公司墊付了大量資金,運營壓力很大。”混凝土公司代理人說,經過多次催要,對方先后支付了700余萬元的貨款。

盡管對方一直不支付剩余款項,但考慮到維權可能被“拉黑”丟了業務,混凝土公司不敢輕易採取法律手段維權。

“2023年下半年,混凝土公司面臨銀行貸款到期的還款壓力,還有員工工資等各項開支,資金缺口成了橫在企業面前的難關。”混凝土公司代理人說,在催收沒有效果的情況下,混凝土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迫於訴訟壓力,某大型建筑企業提出簽訂還款協議,承諾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400萬元貨款,剩余款項於2024年9月1日前支付。

混凝土公司沒想到,在撤訴后,某大型建筑企業僅支付了100萬元貨款,就再也沒了下文。

隨后,混凝土公司再次維權,向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某大型建筑企業支付全部剩余欠款。

破局:是“你情我願”還是“以大欺小”

既然已經收了貨,付錢不是理所當然的嗎?某大型建筑企業辯解,按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其有權暫不支付剩余貨款。

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還款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某大型建筑企業未舉証証明已積極向上游業主主張款項及回款比例,判決某大型建筑企業支付貨款、違約金400余萬元。

“這是你情我願、意思自治的問題。”某大型建筑企業不服,認為案發時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無須支付款項,便提起上訴。

實踐中,某大型建筑企業的主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那麼,這種“背靠背”條款,是否合法?是“你情我願”還是“以大欺小”?

“該案一審時,雖然有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防范治理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進行約束,但並未對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問題予以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介紹,這不僅給行政處罰帶來困難,也導致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對該問題的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標准不統一,裁判結果有較大差異。

為進一步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提振經營主體信心,2024年8月27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明確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的此類“背靠背”條款無效,對中小企業給予實質上的依法平等保護。

“根據《批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告為大型企業、原告為小型企業的事實基礎上,認為此類條款明顯有失公允。”武漢中院承辦法官劉鑫榮介紹,法院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防范:不能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

兩次裁判,實體結果一致,但判決邏輯有所不同。二審判決以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為依據,明確否定“背靠背”條款,傳遞了司法機關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的立場。

據介紹,“背靠背”條款本質上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下游的供應商或者施工方。一方面,中小企業在交易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與大型企業進行平等協商談判的能力,難以體現中小企業的真實意願﹔另一方面,由於信息不對稱,中小企業通常無法及時了解大型企業與第三方之間合同的履行情況,難以對第三方的付款風險進行把控,由其承擔第三方不及時付款的風險,不符合合理的風險負擔原則。

郁琳介紹,建設工程施工、採購貨物或者服務等方面是問題集中的領域。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支付款項等交易條件”等。

“從案件審理情況看,類似的約定方式可能有多種表現形式,但其本質都是大型企業不承擔第三方的違約風險或破產風險,而是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周倫軍表示,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司法解釋、裁判示范引領等舉措,統一案件裁判標准,暢通中小企業司法救濟渠道,進一步推動解決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激發市場活力。

以某混凝土公司起訴的個案為例,法院宣判后,該案被收錄在人民法院案例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並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此外,司法實踐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時,也存在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並以此為由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情形。

“鑒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預算執行、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建設、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將直接適用相關規定處理此類案件。”郁琳說。

延伸閱讀

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通過審結案件樹立導向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周倫軍介紹,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亟待解決。一是賬款被拖欠的規模大、賬期長,有的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佔企業營收的50%—80%,部分賬期3—5年,回款壓力加大。其中,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賬款比例佔拖欠總金額的76%左右。二是中小企業市場競爭激烈,有的擔心贏了官司、丟了業務,通常不願不敢採取法律手段維權,但隨著欠款規模不斷增長、賬期持續拉長,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壓力、訴訟周期成本等已成為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

我國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持續為解決賬款拖欠問題、更好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民營經濟促進法作出明確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此外,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款項支付責任,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健全投訴處理機制等。這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提供了更加充實的法律依據。

依法審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案件,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自《批復》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嚴格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審結一批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案件,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統一案件裁判尺度,以緩解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周期長、成本高、壓力大等難題,樹立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價值導向。

引導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使得廣大企業充分認識到簽訂此類條款的法律風險、法律后果及維權渠道,引導政府、事業單位、企業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部分大型企業重新調整合同支付條款,並積極向業主單位主張權利,及時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以防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此外,這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更加穩定的預期並通過暢通司法救濟渠道,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環境。

(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11日 19 版)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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