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鍵成片”,是創新還是侵權?

AI“一鍵成片”功能生成多個未被授權的短視頻供用戶使用,開發者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近日,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AI軟件開發者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80萬元經濟損失。
某科技有限公司發現某網絡公司開發的一款軟件中,用戶可通過AI“一鍵成片”功能將某電視劇切割成3秒至7秒的短視頻片段。網絡公司未經授權將影視作品存儲至服務器,用戶可自主獲取並生成二次創作視頻。同時,不僅靠該劇的熱度吸引了大量流量,還通過會員收費增值服務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分流了原本屬於原告的流量。於是,科技公司把網絡公司告上了開福區法院,要求對方立刻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對此,被告某網絡公司辯稱,其提供的是剪輯工具,是技術服務提供者,用戶對素材有刪除、排序的絕對控制權。被告某網絡公司僅是根據用戶輸入的內容進行全網搜索后提供給用戶,因而,用戶在使用該軟件進行視頻剪輯時,被告某網絡公司僅提供技術服務,系中立的工具屬性,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當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迅速,但尚無專門法律條文明確規范其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因此,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以“過錯責任”為基礎界定責任。若僅因用戶生成侵權內容就認定服務提供者侵權,則可能對其施加過重義務。為平衡知識產權人與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需重點判斷服務提供者在內容生成階段是否存在過錯,綜合考慮技術發展階段、行業共識及技術可行性,判斷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范體系。
法院認為,首先,本案中被告公司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就通過某軟件的AI功能,向用戶提供了3秒至7秒的該劇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屬於視聽作品的組成部分,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公司將之上傳至其服務器,使公眾能夠自主獲得的行為已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范圍。作為AI服務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既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范機制。具體問題包括:1.投訴舉報機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權風險:軟件的AI功能可以根據用戶指令自動剪輯影視作品片段,但被告沒有証明他們設置了拒絕機制或其他措施來避免侵權﹔3.侵權應對策略未持續更新:直到開庭前,軟件中仍然能搜索並播放該劇的片段,被告公司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阻止侵權行為。因此,被告公司通過AI功能傳播該劇片段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次,本案中的軟件主要是向用戶提供視頻剪輯服務,其使用積分獎勵或向用戶提供獎金和其他物質獎勵等方式的目的是鼓勵用戶使用軟件,該種方式是目前多數網絡平台的通用商業模式,不能一概認定此種模式構成教唆侵權。而在案証據顯示,宣傳內容中的積分獎勵、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沒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誘導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教唆侵權。
最終,開福區法院判決網絡公司立即停止傳播某電視劇內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李果 姚文 龍浩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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