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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開盒挂人”等網暴行為 司法如何發力

2025年05月14日08:03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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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打擊“開盒挂人”等網暴行為 司法如何發力

 不久前,一名13歲的未成年人在網上對一位孕婦“開盒”的事件,讓網絡暴力和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開盒挂人”是一種新型網絡暴力違法犯罪行為。“開盒”主要指惡意公開他人姓名、身份証號、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挂人”指在社交平台上將上述信息發布。這些個人信息通常通過非法手段搜集,“開盒”者隱匿在網絡背后,受害者的個人信息被公布后,往往會遭遇網民的侮辱謾罵、造謠詆毀,生活中也會被騷擾。

“從我們了解的相關案例來看,既有未成年人成為‘開盒’等網絡暴力受害者,也有未成年人在網上曝光他人隱私信息、實施‘開盒’等網絡暴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日前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不強,更容易遭受網暴信息及其隨之而來的精神壓力的侵擾,成為網暴的侵害對象。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認知、控制能力相對較弱,受不良網絡信息影響,容易成為網絡暴力的實施者、參與者。

司法持續打擊“開盒挂人”等行為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司法守護網絡清朗,持續從嚴懲治網絡暴力犯罪,2024年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292人定罪判刑,以侮辱罪、誹謗罪對91人定罪判刑,同比分別下降22.3%、32%。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介紹,這些網絡暴力犯罪案件存在共性:一是社會危害嚴重,網暴信息以“網速”擴散、發酵,給被害人造成極大精神壓力,經常導致被害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

二是自行取証困難。網絡空間虛擬、用戶匿名,網絡信息海量、傳播迅速,導致網暴對象通常難以自行開展信息溯源、查明擴散路徑,取証成本高昂,面臨維權困境。

三是網絡“黑灰產”深度參與。網絡暴力亂象很大程度與網絡“黑灰產”深度參與、收割流量牟利相關。一些惡意炒作成為引發網絡暴力的導火索,甚至有的網暴行為就是為了營銷炒作而被惡意炮制、煽動而成。

入選最高法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的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是一起典型的“開盒挂人”案件,體現了上述特征。

芳芳(化名)是一名網絡主播,有一天,她的手機突然收到很多陌生電話發來的騷擾短信,以及朋友推給她的各種網絡鏈接,不僅曝光了她的個人信息,連家人的個人隱私都被挂上了網。

“芳芳老媽子你好。”“你爺爺死了,不然就送你們一家團聚!”“有空就曝光你個人信息、你家地址,你還拿我沒辦法!”……各種騷擾以及信息持續擴大,伴隨著恐嚇、詛咒、謾罵,芳芳選擇了報警。

經過調查,此案由檢察機關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發現,此案源於粉絲與主播之間的糾紛。劉某某在某直播間關注了芳芳,兩年間給芳芳刷了價值3000元左右的“禮物”,微信轉賬了8000元。隨后,兩人因直播間“房管”權限產生分歧,劉某某懷恨在心,通過非法渠道獲取了芳芳的個人信息,在直播平台貼吧和微博發布,芳芳聯系劉某某,希望協商處理,將8000元退還,劉某某依舊不滿意,將非法獲取的芳芳父母的個人信息也發到了網上。

“劉某某到處發布我的個人信息,很多粉絲取消了關注,我接下來兩個月裡直播收入減少了4萬余元。他還到過我家,說了一些要殺了我、要我全家團聚之類的話,我爸媽都非常害怕。”芳芳回憶,更讓她感到害怕的是:“為什麼有人能輕易拿到我的個人信息,甚至我家人的個人信息?”

抓獲劉某某后,警方將為劉某某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吳某某捉拿歸案。吳某某擁有數十個微信群、QQ號碼,他通過論壇、群組、聊天軟件發布代理廣告尋找客戶,再將客戶要求轉發至上線“數據庫”,便可獲取客戶想知道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相片、同戶信息等個人信息。

法院梳理了吳某某各社交平台聊天記錄及銀行卡676次“客戶”轉賬記錄。經查証,吳某某經手信息交易金額達7萬余元,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1萬余元。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對類似網暴行為,司法機關持續打擊。公安部今年1月發布的消息顯示,公安機關依托“淨網”專項行動打擊整治網絡暴力,對“開盒挂人”等行為重拳出擊。2024年,全國公安機關共辦理網絡暴力案件8600余起,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500余人,行政處罰8500余人。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檢察機關堅決懲治網絡暴力、“網絡水軍”造謠引流、輿情敲詐等違法犯罪,淨化網絡環境。2024年起訴利用網絡實施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2458人。

司法政策加強對網暴受害人的救濟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作出了全面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介紹,侮辱、誹謗刑事案件自訴人取証存在著現實困難,以往,這兩個罪名公訴標准缺乏細化指引,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訴程序的功能發揮和網絡暴力犯罪的治理成效。為暢通刑事追訴程序,及時為被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濟,《意見》第12條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針對實踐突出問題,對網絡侮辱、誹謗犯罪的公訴標准予以明確。《意見》還明確了人格權侵害民事禁令的適用規則,以阻斷網暴信息擴散、發酵,避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這名負責人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准確適用《意見》,在被害人權利救濟方面,落實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取証的法律規定,彌補自訴案件被害人取証能力的不足,同時對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認定標准的網絡侮辱、誹謗犯罪案件,依法適用公訴程序審理,有效救濟被害人。

人民法院重點懲治網絡暴力的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組織“水軍”“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的情形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更加注重壓實網絡平台主體責任。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網絡平台,法院判令承擔民事賠償或者公益責任,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更加注重長效治理、綜合治理。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司法建議、開展法治宣傳等,促推淨化網絡生態,做實對網絡暴力的源頭預防﹔對不構成犯罪的網暴違法行為,通過依法支持民事維權和行政處罰,嚴密對網暴行為的治理體系。

對涉未成年人網暴,平台應盡更高注意義務

2020年,北京一名中學生李某某突然發現,某社交平台上出現了侮辱自己的視頻,視頻中不僅有她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還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這一視頻在這一社交軟件中傳播迅速,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3萬。

直到第二天,因其他受害人投訴,平台下線了該視頻,此時點擊量已達4萬余人次。原來,黃某某在學校學習期間因瑣事與李某某產生矛盾。黃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學劉某某通過社交軟件制作了前述視頻。因黃某某和劉某某均為未成年人,經李某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作為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李某某認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涉案軟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4年6月13日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案主審法官、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長顏君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時,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性質和對信息作出的處理情況、涉案信息侵權類型及明顯程度、瀏覽量及影響范圍、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和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的情況等因素評判。

本案中,涉案視頻中帶有李某某面部清晰近照,從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針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還披露了李某某的真實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附加極度詆毀人格,甚至可能被誤以為是“招嫖”的語言。涉案信息不僅可能引發人肉搜索和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明顯為涉黃謠言,嚴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會清譽,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易於判斷。

“由於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網絡傳播的瞬時性和廣泛性、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難以彌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未成年人個人隱私、涉性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審查,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對於短時間內瀏覽量飆升的前述侵權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顏君說,網暴受害者很難逐一通知平台刪除,希望通過個案判決推動平台提升技術措施,加強對違法信息的技術監測、響應或進行人工審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線下糾紛發展到線上違法行為的案件。”作為少年法庭法官,顏君接觸了不少未成年人網絡侵權案件,在她看來,一些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缺乏法律意識,缺乏網上文明的規則性引導。

“比如線下罵人,孩子們知道這是不文明行為,但網上發言用的都是賬號,他可能不會有羞恥感,意識不到這是一種違法行為。”顏君說,要加強對孩子們的網絡素養教育,讓他們意識到,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網絡賬號發送侮辱誹謗他人等違法內容,自己要承擔相應責任。(記者 劉言)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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