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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已拆封,就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嗎?(以案說法)

2025年03月20日08:5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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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品已拆封,就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嗎?(以案說法)

  【案情】顧女士在某電商平台的一個店鋪,購買了一款投影儀。投影儀到貨后,顧女士拆開包裝試用,卻發現投影儀的按鈕有卡頓現象,有時候按下去了不能立即彈起。於是,顧女士在平台上申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並將投影儀退回店鋪。可店鋪收到投影儀后卻提出,包裝的塑封已被拆,於是拒絕退款。

  顧女士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貨退款。庭審上,店鋪向法院出示了平台上該商品的“商品頁面詳情”的截圖。上面寫明了,一次性包裝破損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店鋪的“購前須知”中也寫明,本商品為數碼類商品,一經激活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購買后若商品防偽簽或密封條損毀,則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因此店鋪認為,消費者在知曉前述“商品詳情”和“購買須知”的情況下仍選擇購買,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訂單詳情頁中確實有“一次性包裝破損,即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購前須知中也有關於售后的相關內容。但這些內容並未於商品訂單詳情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提示,對於激活使用的標准與具體情形也沒有向消費者明示。而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以及售后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相關條款,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法官認為,原告購買的“投影儀”是影音電器類產品。這類產品的畫面效果、操作流暢度等,恰恰是決定消費者最終是否願意購買的關鍵因素。不能因為消費者已將商品拆封,商家就拒絕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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