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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播打賞數萬元還能否要回?

2025年02月08日08:25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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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主播打賞數萬元還能否要回?

   【案例苑】

   ●案情:秦某是某直播平台點歌房的男主播,頗有人氣。王某在秦某直播間經常與其互動,慢慢建立起男女朋友關系。后秦某的人氣逐漸下降,為幫助其增長點歌房業績,王某在直播間為秦某付費點歌,累計充值8.9萬元。2024年,雙方因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系,王某要求秦某返還其在直播間花費的款項。多番協商未果,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返還點歌充值款。

   秦某辯稱,王某自願在歌房下單點歌,款項歸歌房所在網絡平台所有,其並非直接收款人,無須返還點歌費。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獲益無法律依據。原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在歌房充值點歌,系正常網絡消費行為,王某應對其充值行為負責。同時,原告王某充值點歌,實質上是與直播平台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而秦某從歌房處獲得的收入來自直播平台間的收益分成,與原告王某並無直接法律關系,秦某不構成不當得利。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說法:近年來,網絡直播發展迅速,網絡主播這一職業吸引眾多人投身其中。由於網絡直播往往涉及帶貨、充值打賞等消費行為,相關經濟糾紛也隨之增多。

   用戶通過網絡直播平台給主播充值打賞,此時用戶與平台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系一種商業消費行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應認定充值打賞行為有效。本案中,王某為成年人,但是,未成年用戶的充值打賞行為若與其年齡、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父母等監護人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無效﹔充值打賞者與主播發展為婚外戀人關系,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主播,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贈予為無效。網絡直播豐富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但用戶在觀看網絡直播時,要警惕“溫柔的陷阱”,理性消費。

   (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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