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誡制度進一步完善:讓民警第一時間管住家暴

“它的出台會對反家暴工作有較大的推動作用,可能推動公安機關的家暴處置方式發生變革,如推動公安機關對家暴處置方式從口頭為主到書面,而且,對施暴者的批評教育也將有據可查。”近日,關注到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消息時,湖北省監利市人大代表、監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以下簡稱“‘藍天下’協會”)發起人萬飛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不無感慨地說道。
2020年退休之前,萬飛從警30余年,曾任監利市公安局法制大隊隊長。2014年,他發起成立了“藍天下”協會,次年3月,“藍天下”協會和監利市婦聯共同發起“萬家無暴”項目。
多部門聯動構成反家暴社會支持系統
這是一套“婦聯+公安+社會組織+X”的反家暴聯動機制:婦聯出資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與政府機關溝通協調﹔公安局及時分享警情、出警並依法處置,與民政、司法部門共同依法干預﹔社會組織及時回訪,了解受害人情況,評估受害需求,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等服務﹔X可以是法院、民政等部門,比如民政局為家暴受害人提供庇護等。在這種聯動機制裡,家暴受害人隻需向一家求助,即可獲得綜合服務,這些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效的反家暴社會支持系統。
多年的從警和反家暴社會工作經歷,讓萬飛更了解家暴發生原因的復雜性和一線民警處理家暴警情的難處。“接警后,民警的職責包括出警、制止家暴、調查取証、處置等,有的發生在私密空間很難取証,有的要面臨受害人態度反復。”萬飛解釋道。
《意見》明確了証據標准,包括8類輔証,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証人証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証,公安機關即可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意見》還在明確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規范,提出了五種“一般應當”出具告誡的情形和五種不能用告誡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便於民警執法操作。
這些規定讓告誡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便於民警執法,比如《意見》中有個亮點,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公安機關可以當場決定出具告誡書,民警接到家暴警情可以帶著告誡書去現場,大大提高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效率。”萬飛說。
告誡書顯著降低家暴復發率
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矛盾激化升級,從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和其他國家相比,這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創新之處,針對家暴案件,民警隻能在治安案件的法律框架下處理,對未達到行政處罰標准的家暴案件往往隻能組織調解、對施暴者批評教育,訓誡書正是對這一情況的最好補充。
2016年3月19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不到一個月,萬飛就指導當地的一家派出所發出了第一份告誡書。
“我們在項目中驗証各種處置方式的效果。”萬飛介紹說,2016年至2019年,在“萬家無暴”收集到的1300多個案例中,治安拘留能有效降低家暴復發率,截至目前,這些案例中,隻有1起在時隔7年后復發,家暴告誡書的教育效果也很好,書面告誡后,家暴的復發率不到2%,遠低於批評教育的11%。
“這並不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學術研究成果,比如沒有剔除社工、心理咨詢師等干預的效果,但它的樣本量比較大,書面處置的效果好於口頭處置的效果,得到了國內反家暴實務界的普遍認同。”萬飛解釋說,家庭暴力告誡書帶來的震懾作用能夠有效抑制家暴警情反復。
“萬家無暴”的一項重要成果,是推動監利市、荊州市公安機關全面實施對家暴警情進行書面化處置,家暴告誡書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法律文書。萬飛舉例說,接到涉嫌發生家暴行為的報警后,民警出警時帶上空白家暴告誡書,如確認有家暴行為,即可當場填寫出具,耗時15分鐘之內。
經過多年的聯合干預,監利市的反家暴成果逐步顯現。從2021年起,家暴警情持續下降,之前頻發的家暴“民轉刑”命案沒有再發生過,2023年,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組織聯合調研組專程來到監利市調研反家庭暴力工作,對監利市公安局書面處置家暴警情的效果給予高度肯定。
此前,家暴告誡書沒有全國統一的格式。據媒體報道,不僅樣式名稱不一,有的被告誡人一欄錯填成了受害人姓名。在某地女子“兩年被打16次”的事件中,當地警方2022年出具的家暴告誡書對施暴者違法行為的描述是“在家中發生家庭糾紛動手”。“誰對誰動手、怎麼動的?這些都是法律文書應該寫清楚的違法事實。”萬飛表示。
《意見》的出台有望解決這一問題,它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樣式、內容作了規范,並將有關法律條款摘錄附注。
完善告誡制度便利一線民警執法
與一般的治安傷害案件不同,家暴警情多發生在私密空間,“往往是一對一的,一方指控,另一方否認,這就涉及証據是否充分的問題。”萬飛解釋說,“受害者被施暴前,往往不會有太多准備,絕大多數人也不會提前布置好錄音錄像。”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証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証人証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証人証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証。
《意見》明確的輔証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信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証人的証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証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証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8類証據。
“實踐中,有的‘老油條’經常家暴,他還不承認,民警問,他妻子頭上的包怎麼來的,他就謊稱是撞牆上撞的。過去民警需要花很大力氣去取証,現在按照《意見》規定,隻要受害人指控,再把傷情固定下來,到醫院做個檢查,出個病歷証明,就可以對施暴者進行告誡。”萬飛分析說。
不過,他同時表示:“我理解《意見》還是僅限於在告誡實施過程中遵循的証據規則,《意見》也提到,在離婚等訴訟中,對是否有家暴,人民法院要根據其他的情況來綜合認定。”
萬飛建議,遇到家暴時一定要報警,“如果當場沒有報警的話,后續在申請人身保護令或提出離婚訴訟中,往往遇到証據問題,只是提供受傷照片、就醫記錄,很難証明受害者被誰毆打,很多受害者首次被家暴兩三年后又被打了,想去提離婚訴訟了,結果之前的那些証據沒了。”
在萬飛看來,《意見》提出了五種“一般應當”出具告誡的情形和五種不能用告誡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將推動公安機關對家暴處置方式的變革,未來,對家暴警情的書面化處置將成為主流。
“我原來做回訪時,很多受害人跟我講,報警后警察沒處理。”萬飛舉例說,“事實上不是這樣,民警做了大量工作勸說、調解,有的進行了口頭批評教育,有的讓施暴者寫了保証書,但民警離開后,受害人手上沒有拿到白紙黑字的東西,就會認為沒有處理。”
此外,針對多次施暴或是受害者受傷比較嚴重的家暴,民警若只是口頭處置,一旦家暴案件發生“民轉刑”,引發惡性案件,相關部門就會倒查當初的處置是否規范,當事民警的職業生涯有可能面臨風險。“從這種意義來說,對家暴告誡制度的完善也能降低民警的職業風險。”萬飛說。(劉言)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