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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運動熱度不減 法律風險亟須注意

2024年12月17日08:5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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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戶外運動熱度不減,周末報團去徒步、登山,親近自然的同時還能強身健體,但不斷發生的意外事故也讓人揪心,事后還可能出現事故責任劃分不清等情況,極易引發糾紛。筆者經對浙江省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多起因戶外運動引發的案件分析發現,戶外運動糾紛呈現以下特征。

一是“違規穿越”無視紅線。我國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受到嚴格的法律法規監管,還專門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但出於獵奇、虛榮心及僥幸心理作祟,仍有人擅自將自然保護區設為戶外出游目的地,不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還有可能面臨極端天氣、失溫摔傷等突發情況,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活動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如有破壞環境資源等行為的,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嚴重者可能涉嫌妨害文物管理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二是“主觀推薦”引導跟風。不少網絡博主為吸引流量,會推薦安全系數未知的戶外路線,通過后期制作過度引導,吸引網友跟風打卡。對此,如一些博主明知景點、路線存在重大危險情形,仍予以推薦,未進行風險提示的,可能被認為具有過錯或主觀故意,若通過推薦獲取營利,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平台對用戶發布的內容具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提示風險的義務,如平台知道或應當知道博主利用其平台發布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信息,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博主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霸王條款”推卸責任。對於參加存在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者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但並不意味著戶外團的組織者可以通過“免責聲明”規避責任。若該團隊是非營利的,則組織者僅在合理范圍之內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組織者從戶外活動中營利,則應盡到規劃合理路線、做好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治、合理審查參團成員身體情況、行程中做好管理與提示等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筆者建議:

一是加強法治宣傳。相關部門要利用新媒體等宣傳平台,向社會發布典型案例,警示從事徒步、探險等戶外運動的單位和個人吸取經驗教訓,引導組織者提高責任意識,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引導廣大群眾增強安全風險意識,培養理性出行觀念,推動社會各界形成良好的戶外運動價值導向。

二是加強部門聯動。治理戶外運動中的各類風險問題,需要多部門聯動溝通、各盡所能,如推動網絡監管部門強化對網絡平台的審核監管義務,及時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消費者權益保障部門強化對戶外運動類消費產品的管理,打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文旅部門加快推出行業監管政策,制定專業資質標准。

三是加強服務供給。政府要打造一批戶外運動示范基地、精品景區路線等文體旅融合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實際需求,逐漸形成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產業與生態協調發展、產品與服務品牌彰顯、業態與模式持續創新的發展格局,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戶外運動新場景。(鄭金悅 傅昕哲)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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