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良好營商環境需要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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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陝西省乾縣公安局發布了一則《關於征集中小微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行為線索的通告》,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隨后,當地解釋說本意是保護營商環境,但表述有問題,考慮不周,隨后撤回了這個通告。
公安機關的本意是“打擊中小微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延伸治理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亂象,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理論上沒有任何問題,這也是公安機關的責權范圍。但是,任何執法都要面對成本問題,對企業家來說也是如此。如果有關部門過度急於“征集線索”,就算初衷不壞,也可能導致執法力量過度干預民營企業內部管理,給民營企業造成心理負擔。
近年來,維護民營企業正當發展權益,想方設法優化營商環境,已成為重要的社會議題。各地政府也頻繁提及這一概念,致力於推出相關政策。在這一背景下,如何確保有關部門的舉措確實起到優化營商環境的作用,而不至於造成預期之外的反效果,無疑十分關鍵。對此,主政者還應結合民企呼聲與實踐經驗,對此有更加准確的認識。
近年來,部分地區曝出一些“趨利性執法”案件,其背后是某些單位為完成工作指標和“創收”目標,不惜損害企業發展環境。另外,還有一些執法辦案機關跨省、跨區域違規異地執法,被形象地稱為“遠洋捕撈”。目前,國家層面已經對此類現象展開糾偏。9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要求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監管行為。10月8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國家發改委主任鄭柵潔強調,要規范異地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防范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10月底,公安系統內部文件《關於規范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資金凍結措施的若干規定》引起業界討論,文件強調要整治執法突出問題,嚴格依法依規、嚴格審核審批、嚴格甄別核實、嚴格監測預警和監督追責,嚴禁立案前凍結資金,嚴禁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凍結資金。
從更大層面看,良好的法治環境也是良好營商環境必不可少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良好的法治環境,一方面需要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執法,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執法過苛。過於放鬆的執法,會滋長違法犯罪現象,但過於苛刻的執法,也會造成“假陽性”,帶來恐慌和不必要的問題。頻繁引發社會討論的“拍黃瓜問題”,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近年來,有關餐飲店“超范圍經營涼菜”的事件屢屢登上熱搜。據此前相關規定,餐飲業者經營拍黃瓜等涼菜制品,需要設置冷食制作專間,且辦理相關許可証。但很多小店沒有這個條件,於是成為“職業打假人”的主要攻擊目標,很容易因此受到監管部門高額處罰。就具體案例而言,廣東一家小店曾因為拍黃瓜獲利34元,被罰50000元。
一方面,餐飲企業超范圍經營,有關部門有理由對其加以合理引導,排除衛生隱患,但另一方面,過於苛刻的處罰標准,也會打擊從業者信心,嚴重影響小微餐飲企業正常經營。針對這一情況,11月14日,為了提高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部發布8件案例,聚焦群眾身邊事、平常事,突出涉企執法監督,著力解決不規范檢查、過度檢查等問題,其中就有廣東一起售賣“刀拍黃瓜”遭遇“小過重罰”的執法監督案入選。
進一步講,有些不適應當下市場運行的法條,應該及時進行修正,與社會現實銜接。今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對“拍黃瓜”、泡菜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該通則提出,在作出保証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的許可規定。這一新規從根本上解決了“拍黃瓜問題”,正是有關部門切實改善營商環境的一個正面案例。
從更大層面來看,某些商業領域立法嚴格、實際執行時“選擇性執法”的情況,其實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經濟上行時,實際執法少,經營者困難小,這個問題可能不明顯﹔經濟承壓時,民營企業經營者更為脆弱,有關部門如果以不適當的方式執法,很可能得不償失。
總體而言,為了改善營商環境,有關部門在針對經營主體執法時,應該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優先採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更長遠地看,隻有法律與社會現實相適應,改善選擇性執法、過度重罰等現象,才能打造更理想的營商環境。(劉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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