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運輸的“古董大罐”不翼而飛,損失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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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方私自委托第三方運輸“古董大罐”,貨物在跨境運輸過程中意外丟失,究竟誰要為此負責?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外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承運人小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海外購買古董,入境運輸后丟失
2020年12月,小張網上參加美國紐約佳士得公司的競拍,成功購買了一件明萬歷年間的青花花果雜寶紋蓋罐,價格約為14.4萬元。貨物到達香港后,小張與承接香港外貿轉運代運業務的小江(戶籍地廣東梅州)取得聯系,協商由小江將“古董大罐”從香港轉運至河北省唐山市。12月28日,小江告知小張,已收到貨物並安排了轉運服務,小張為此支付了部分運費。2021年2月,小張接到小江的消息,稱其委托的第三方小陳弄丟了貨物,貨物一直沒有追回,小張便將小江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被告小江辯稱,“古董大罐”屬於特殊物品,小張主張的貨物價值沒有依據﹔本案承運人實際為第三方小陳,自己與小張之間只是簡單的委托關系,無須承擔貨物的賠償責任。
法院:雙方形成運輸合同法律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小江是否應當賠償小張的損失及損失數額的確定。法官認為,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小張委托小江將古董由香港運輸至河北省唐山市,並且已經支付運費,雙方形成運輸合同法律關系。
法院認為,案涉貨物到達香港后,由小江指定的人員收取了案涉貨物,應當視為小張已成功交付。在案涉貨物丟失之前,小江均未告知小張案涉貨物已由他人接收,小張並不知道案外人小陳的存在,故本案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主體為小江。
損失數額如何確定?
法院認為,案涉合同訂立后,小江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雙方沒有事前約定賠償事宜。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沒有約定的,按照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根據小張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証實其購買案涉貨物及運費折合人民幣共計144489.8元。小江在承接案涉貨物時已了解該貨物的價值和基本情況,故小江應向小張賠償其購買案涉貨物等的相關費用﹔至於小張以“古董大罐”具有不菲的市場價值為由,要求小江賠償其30萬元,証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梅州中院判決小江全額賠償小張購買、運輸古董的損失共計144489.8元。
小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吁青 林雪琦 曾柳青)
法官說法
合同相對性原則是確認責任主體的依據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隻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其他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一是主體的相對性,合同關系隻能發生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二是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三是責任的相對性,合同責任隻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不對合同關系以外的人承擔合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的當事人承受,第三人不負擔其中的義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本案中,小江否認雙方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稱二人之間為委托關系,主張實際承運人為第三人小陳。根據查明的事實,小江是以其開設有香港轉運代運業務的名義承接小張的托運業務,並根據物品類型、重量、貨物價格等,自主確定了運費價格。因此,案涉貨物運輸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當貨物到達香港后,小張多次與小江溝通收貨、轉運事宜,小江均未告知小張案涉貨物已由他人接收。合同相對性原則是確認責任主體的依據,因此,與小張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主體為小江,而非小江主張的案外人小陳。至於小江與小張達成運輸合意后,又自行委托第三方作為承運人,系其與第三方的合同關系,不應免除其對小張的合同義務。
法官表示,近年來,伴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和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海內外跨境購物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但由此產生的糾紛數量也呈增長態勢。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網拍、委托運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好相關的物品信息、貨款發票、物流單據等,這些票據是自身維權的重要依據。如有跨境運輸的需要,應選擇具有涉外運輸資質的企業,並對貴重貨物投保貨運險,以降低運輸風險。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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