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管理辦法》明年起施行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確保常儲常新
日前,《雲南省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第十四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分省、市、縣三級,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級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縣級以上政府要落實本級政府糧食儲備規模,加強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基礎設施、質量檢驗能力及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倉儲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保障糧食儲備安全。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具體負責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工作,對承儲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辦法》明確,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總量規模、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方案,由本級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提出,按程序報本級政府批准。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中的小麥、稻谷等口糧品種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儲備區域布局以省內大中城市、市場易波動地區、災害頻發地區和缺糧地區為主。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收購、輪換、銷售等實行嚴格計劃管理。不得擅自變更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收購、輪換、銷售計劃。
《辦法》要求,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輪換安排要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合理確定各品種年度輪換比例,實行均衡輪換,避免影響市場平穩運行,確保儲備常儲常新。成品糧儲備可按照權屬明確、即出即入、庫存充足的原則實行動態輪換。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實行輪換驗收制度。驗收合格的,方可作為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承儲單位要落實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信息管理規范要求,對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實現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採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辦法》明確,承儲單位違反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杜仲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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