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物業員工行賄130萬元佔用避難層
深圳一業主及三名物業員工因行賄、受賄被判刑
業主為私自佔用避難層,竟向物業員工行賄130萬元。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認定該業主行賄事實成立,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3名物業員工非法收受賄賂,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刑罰。
葉某系深圳某小區業主,邱某、黃某分別是該小區物業公司項目總監、安保部主管。2021年,葉某為私自佔用小區避難層空間以擴大房屋使用面積,通過物業人員田某聯系上邱某、黃某,並給予現金130萬元。邱某分得70萬元、黃某分得40萬元、田某分得20萬元后,協助葉某佔用高層建筑避難層空間,幫助其溝通裝修材料進場、電梯使用等事宜,並在后續物業管理過程中給予便利。不久,物業公司發現4人的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調查后,依法對4人刑事拘留。南山區檢察院以邱某、黃某、田某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葉某涉嫌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向南山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邱某、黃某身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伙同被告人田某,利用邱某、黃某二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葉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財物總計1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在案涉共同犯罪過程中,邱某、黃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田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本案犯罪事實、行為性質、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邱某、黃某、田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二個月,均並處罰金﹔被告人葉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法院將繼續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后,4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記者 李倩 通訊員 王勵 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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